一、征收目的:铁路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滨洲线博克图至西岭口段落坡改造工程沿线乌奴耳镇、博克图镇辖区工程项目占用区域。
三、征收实施部门: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责任主 (略) 政府,实施主体为乌奴耳镇政府、博克图镇政府,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林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征收工作, (略) 区内所涉区域的房屋土地征收工作。
四、启征日期:2024年2月2日
五、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限:自正式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限为30日。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修订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见附件)。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附件1
滨洲线博克图至西岭口段落坡改造工程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2023年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3〕252号)、国铁集团《关于滨洲铁路博克图至西岭口段落坡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23〕417号)。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使用国有土地,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做好项目区域内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张世国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史金海 市委常委、 (略) 长
孟繁星 (略) 长、公安局局长
张大亮 (略) 长(常务)
张昕宇 (略) 长
王洪强 (略) 长
王景福 滨洲兴安岭落坡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
成 员:张 彬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袁国志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刘忠旭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彭东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 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钢 市财政局局长
韩伟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 勇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张宝平 (略) 生态环 (略) 分局局长
张晓光 市水利局局长
李晓明 市农牧局局长
谢长鑫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闫春海 (略) 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赵连喜 市信访局局长
胡斌哲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咸勇 (略) 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梁雅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美凤 乌奴耳镇政府镇长
谢 祺 博克图镇政府镇长提名人选
关玉钦 滨洲兴安岭落坡工程建设指挥部海拉尔分指副指挥长
康 华 (略) (略) 总经理
贺 喆 中 (略) 总经理
孔知难 中 (略) 总经理
陈孝部 中 (略) 总经理
葛 利 中国铁塔牙克石区域经理
领导小组下 (略) 发改委,主任:彭东春、王柏(兼),负责综合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二)职能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衔接、沟通、会商,组织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组织召开相关推进会议;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政策宣传、答疑,组织召开听证会,组件报批、供地等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林、草地补偿,审核及组件报批等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指导土地及土地上农牧业设施征收工作,认真开展征收政策宣传,解决争议纠纷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征收标准制定、指导征收;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及解决争议纠纷等。
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程序
(一)征收范围
工程实施区域涉及博克图镇、乌奴耳镇所辖区域。
(二)征收主体
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责任主 (略) 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辖区镇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林草局、市农牧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征收工作, (略) 区内所涉区域的房屋土地征收工作。
(三)补偿依据
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2023年《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3号)。
(四)补偿标准
1.依据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耕地每亩不低于1.7359万元,林地每亩不低于1.4154万元,草地每亩不低于0.69436万元,未利用地每亩不低于0.69436万元。
2.林木补偿费:依据林业勘测设计部门测算、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3.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2600元/平方米。
(五)补偿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实事求是,据实补偿。
(六)资金来源
征收补偿及相关费用由中国铁路 (略) 负责。
(七)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补偿安置公告(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8日)。公告征地目的、范围、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公告期限等内容。
2.开展征收地块性质鉴定。依据《滨洲线西岭口至博克图段落坡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由滨洲线博克图至西岭口段落坡改造工程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区域内土地进行复核和认定。
3.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8日)。
4.实地测量评估。由中国铁路 (略) 聘请 (略) 对征收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5.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勘测定界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评估报告》,由征收责任主体单位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6.发放补偿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审核的补偿协议,协调中国铁路 (略) 拨付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并及时发放补偿款。
7.复核。对被征收地块存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放线后,由中国铁路 (略) 聘请 (略) 对被征收地块进行复核,出具《测绘报告》。
三、工作要求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乌奴耳镇人民政府、博克图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并按职责权限履行征收等工作职责。
附件2
滨洲线博克图至西岭口段落坡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依据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评估企业的选定
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加投票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的选票。
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屋、附属设施和装修等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三、征收安置补偿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人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房屋、设施、装修等的补偿内容。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2.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
3.没有任何法定证件手续,但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历史遗留房屋应予补偿的;
4.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3.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历史遗留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4.符合分户条件的分别为一个计户单位。
(三)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依法确定的房屋面积评估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四)使用性质认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使用用途为准;
2.《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住宅房屋,但实际用于经营的,其房屋性质以权属证书登记的使用用途为准。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
(1)公告发布时正在营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2)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不属于异地经营。
(3)同一地址只认可一个营业执照。
征收区域内办公、生产加工、养殖、仓储等其它用途房屋以及能够在住宅房屋继续从事原活动的,不适用住改非政策。
六、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标准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1.回迁面积的确定
(1)有《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的,达到居住条件的,按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1:1确定为回迁面积;
(2)没有任何合法证件,但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没有批准手续、独立、达到居住条件的房屋,砖木结构的房屋按实际面积的90%、其它结构的房屋按实际面积的80%确定为回迁面积。与被征收的主房相连,达到居住条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门斗参照此标准确定为回迁面积;达到居住条件的自建车库,也参照此标准确定为回迁面积。
(3)有产权证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时,分情况处理:产权面积大于实测面积时,3平方米以内认定产权面积为回迁面积;产权面积小于实测面积时,3平方米以内认定实测面积为回迁面积,3平方米以外按无产权面积认定。
2.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
按照确定的回迁面积乘以征收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新 (略) 场价格(下面简称返迁价格)进行补偿。同时,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的附属房屋、附属设施、装修部分等方面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产权性质为非住宅的房屋及其附属房屋、附属物、装修部分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评估结果进行货币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
产权证上标明是住宅,但符合住改非条件的,按以下标准以实际经营面积(实际经营面积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按照产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增加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连续经营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增加40%的补偿面积;五年以下至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增加35%的补偿面积;三年以下至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增加30%的补偿面积。只办理营业执照但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经营一年以下的,不增加补偿面积。
七、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补偿办法
(一)搬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00.00元/户或按被征收房屋主房的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结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房屋主房的建筑面积,每月10.00元/平方米结算,最低每月不得少于500.00元/户。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早于征收决定中约定过渡期限的,被征收人不需退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2倍支付。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一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应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八、补助、奖励措施
(一)补助
为确保残疾产权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分配的楼层应方便残疾人生活。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有残疾的被征收人享受此政策。选择产权调换的,一级、二级残疾产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上浮20%,三级、四级残疾产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的面积上浮10%,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房源区域计算结清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浮后的面积,乘以返迁价格进行补偿。
(二)最低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 (略) 只有该套住房的,在放弃原房屋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的情况下,产权调换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返迁价格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对已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残疾产权人的上浮政策。
(三)奖励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时限为30日,自启动征收程序之日起开始计算,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限内签约者,奖励金额为6000.00元。如选择产权调换可将奖励金额折算成面积。
此期限外签订《 (略)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九、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十、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在签订《 (略)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其所有权人必须本人办理有关手续;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由其受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产权人已死亡且合法继承人为多人的,需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征收手续。
被征收人在签协议时应提供户口、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法律要件。
3.所签订的《 (略)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房屋验收工作人员办理交房手续,并移交房屋钥匙。
4.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等方面的义务。
5.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因签订协议前被征收人未说明存在上述情况而签订补偿协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财产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征收人的责任和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略) 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略) 裁定准予执行的, (略)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3.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方案未尽事宜,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另行研究确定。
6.本方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