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便携式综合分析仪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示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便携式综合分析仪采购意向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某便携式综合分析仪采购
二、项目概况:采购便携式综合分析仪1台,主要用于实验室内和外场测试,预计采购时间2024年12月,预算金额(略)。
三、初步技术要求
(一)功能指标
1.具备频谱分析功能,跟踪发生器、独立信号源和前置放大器均覆盖整个频率范围,能够进行信道功率、占用带宽、干扰分析、模拟解调分析等功能;
2. (略) 络分析功能,能够测量全部四个S参数、幅度和相位,具备时域分析、混合模式反射S参数测量等功能;
3.具备电缆和天馈分析功能,能够通过单次扫描进行DTF和TDR测量。
4.可充电锂电池和电源适配器供电,可手持和支架放置,便于机动携带,适合野外使用。
(二)技术指标
1.最大频率≥18GHz;
2.最大分析带宽≥100MHz;
3.实时带宽≥100MHz;
4.网络分析模式系统动态范围≥117dB;
5.频谱分析幅度精度优于±0.3dB(无需预热);
6.最大重量≤3.5kg;
其它未述指标详情,请与需求方对接。
四、公示及受理期限:自发布日期起15日。
五、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相关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邮寄、邮箱等方式实名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营业外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代理人)、意见建议反馈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邮箱:*@*q.com
2.对于项目的需求参数、资格条件、商务要求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提出可能涉及的供应商。
3.对于项目的资格条件,本有国家、军队、行业强制标准但未写明的,可以明确提出材料依据;或对于项目资格条件不合理的,可以明确指出。
4.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5.最终以正式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 (略) 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四)供应商须是生产商或销售商,且投标货物必须是其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以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为准);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地址: (略) 。
电 话:(略)。
注:1.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2.供应商 (略) 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