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 (略) 年存栏1000头
肉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4号
洛 (略) :
你单位委托环保管家(洛阳) (略) 编制的《洛 (略) 年存栏1000头肉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 (略) 宜阳县高村镇汪汴村,总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74万元。养殖规模为年存栏肉牛1000头,厂区占地面积为26666.7m2(40亩),总建筑面积约9762.28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牛舍(产房和牛棚)、干草棚、机械库、预混料搅拌棚、办公室及配套环保设施。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加强施工期管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严格执行宜阳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环攻坚办〔2023〕13号)相关管理要求。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饲料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养殖过程中牛舍(产房和牛棚)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采用干清粪工艺,合理科学优化牛饲料,厂区绿化,使用环境友好型消毒除臭剂等措施有效处理后要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污水站主体设施位于地下,需设置气体导出口,导出恶臭气体经管道在引风机作用下收集至1套生物喷淋塔脱臭装置,处理后由1 根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晾粪棚需密闭,采用车间整体抽风,废气经收集后进入1套生物喷淋塔脱臭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 高排气筒(DA003)排放,周边抛洒除臭剂,进行绿化减少恶臭气体的排放,H2S、NH3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高于周边建筑物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规定表1小型餐饮业的要求。
3、落实废水治理措施。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建立独立的雨水收集管网系统和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实现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场区外沟渠中;污水管道顶端加盖板覆盖,采用暗渠直接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养殖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沼液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中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清掏肥田,不外排;青储池渗滤液与饲料搅拌后喂牛,不外排,废水需达到全部资源化综合利用。
4、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牛叫声、饲料粉碎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牛舍隔音、建筑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敏感点鹅宿村的噪声叠加值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5、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牛粪、沼渣、污水处理站污泥清理后运往厂区晾粪棚暂存,定期运往 (略) 生产有机肥;病死牛尸和胎盘胎衣交洛阳 (略) 宜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采用化制法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处置;废脱硫剂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在场区暂存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废旧包装厂区暂存后由废旧资源回收商回收,综合利用;医疗垃圾及防疫废物在场区暂存后,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清运处理;饲料加工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回用到混料工序;生活垃圾经场区内垃圾桶(箱)集中收集后,送往生活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1月3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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