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6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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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略) 新增大型低压金属型浇注机项目 | (略)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大 (略) 交汇西行500米,轴齿中心C区2号门 | (略) | 吉林省桓宇 (略) | 建设地 (略)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大 (略) 交汇西行500米,轴齿中心C区2号门。 (略) 现有有色铸造车间内空地新增1条低压金属型浇注生产线,建设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低压金属型浇注类汽车类铝缸盖类铸件300吨。项目冬季生活采暖采用集中供热,热处理炉使用天然气。 | 1.制芯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4#)排放。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非*烷总烃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52#)排放。热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3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机加及清洗工序在封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3.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