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天津 (略) 等3家企业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延续,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及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我局决定注销天津 (略) 等3家企业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书(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被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名单(2023年第4期)
(略) 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