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推进浦北县“阳光助残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基地帮扶残疾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就业增收的作用,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继续开展基地建设工作,进一步发挥基地促进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城乡残疾人的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帮助残疾人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增收致富,推动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目标任务
2024年自治区、市下达我县项目补助资金36.*元,帮扶残疾人不少于146人。计划实施1个“阳光助残基地”,帮扶残疾人146人。
三、帮扶方式
基地通过辐射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帮扶方式,帮扶和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
四、帮扶对象
(一)浦北县户籍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应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至59岁,女16至54岁),辐射带动发展生产的残疾人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年龄至65岁。
(三)有劳动就业意愿且具备接受劳动就业的条件和能力。若为不具备基地帮扶项目劳动条件和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可将帮扶对象扩大为与该残疾人在同一户籍内、个人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帮扶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
五、申请条件
申请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满一年以上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
(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产不少于所申请基地奖补资金的1.5倍;
(三)在经营范围内有相对稳定、适合残疾人的劳动生产项目,辐射带动的项目属于经济实体法定经营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助残意愿;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有适合残疾人接受培训或实训、劳动就业、发展生产的场所,有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合理便利的基本设施和辅助用品。
六、帮扶内容
(一)提供培训服务。基地结合自身经营优势,以辐射带动的肉鸡养殖项目为依据,对受帮扶残疾人提供肉鸡养殖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肉鸡养殖技能水平。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二)提供生产服务
基地采用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基地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帮扶协议,为残疾人免费发放土阉鸡(每只不低于2斤)、饲料等生产资料。
(三)提供技术服务
基地为残疾人提供技能提升、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并开展跟踪回访等服务。
(四)联系党组织帮扶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对基地残疾人提供结对帮扶服务。通过基地党组织或联系基地帮扶残疾人所在地的村(社区)党组织,结合基地项目实际和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委派责任心强、帮扶带动能力强、富有爱心的党员干部,与基地帮扶残疾人结成帮扶对子,详细掌握残疾人就业、生产、生活情况,根据残疾人自身及家庭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帮助残疾人及时解决困难,顺利实现增收目标。
(五)提供统一收购服务
基地提供销售咨询服务,并根据帮扶对象实际情况,对有需求的帮扶对象,基地将开展上门统一收购服务。
七、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县残联根据自治区残联及基地项目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基地申报、评估工作。基地每年申报1次,每次申报扶持期1年。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告栏、网络等渠道发布公告,公告期不低于7天。
(二)由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申报表》,提交申报材料。
(三)县残联、财政局组成评估组对申报项目的经济实体开展现场调研评估,填写《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评估表》。以“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利益联结、合理布局、绩效导向、科学评价、动态管理、择优扶强”为基本原则,对照申报条件择优选择。
(四)对拟确定为基地的经济实体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残联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报财政局同意确认, (略) 残联、自治区残联备案。
(五)对于审批确认的基地,要统一悬挂广西“阳光助残基地”标识牌,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公开公布管理与服务制度。
八、项目实施步骤
(一)县残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经济实体和公众开展政策宣传,鼓励和指导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积极开展申报工作,对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开展调研评估,确定帮扶项目。
(二)各镇(街道)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确定当年帮扶的村(社区),并宣传发动其中的残疾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帮扶申请表》,经村(社区)、镇(街道)公示、审核后报县残联审批。县残联将已确定的《广西“阳光助残基地”帮扶残疾人汇总表》提供给基地,指导基地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广西“阳光助残基地”帮扶残疾人协议书》。
(三)基地通过辐射带动的方式帮扶残疾人。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帮扶协议;为残疾人免费提供生产物资及技术指导。
九、资金拨付使用管理
(一)奖励补助标准及使用范围
基地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用于培训残疾人的费用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10%;用于发放给残疾人生产物资的费用按帮扶人数折算不得低于1750元/人,且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其余不超过20%的补助资金用于基地建设、管理费用或为残疾人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跟踪回访服务等。
(二)资金申请对象和条件
经县残联公开招标确认的基地经济实体,切实按要求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的,向县残联申请基地奖励补助资金。
(三)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基地与县残联签订《设立广西“阳光助残基地”协议书》、以及与残疾人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基地”帮扶残疾人协议书》后,持以上材料和帮扶对象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向县残联申请基地奖励补助资金。
县残联审核确认后,向县财政申请将不超过奖励补助资金总额30%的经费预拨付到基地,在基地发放生产物资后再拨付40%的经费,余下30%的经费待项目实施完毕,经县残联、县财政 (略) 残联和自治区残联备案,经市残联复核后拨付。
(四)资金使用要求
基地收到奖励补助资金后要按要求专款专用,年内使用完毕,发放给残疾人的生产物资或劳务费用要账物相符、账款相符,确保相关凭证材料的真实性。
(五)资金监管
县残联、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资金投放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以及与此有关的经营财务管理情况。如有挤占、挪用、转移用途等偏离项目要求的情况,随时收回全部资金。
十、基地场地管理要求
(一)基地要统一悬挂“广西阳光助残基地”标识牌。
(二)基地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公布基地简介、帮扶残疾人所在区域、帮扶人数、帮扶名单等信息。
(三)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公布上墙。
(四)基地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适合培训或实训的场地等。
十一、档案管理
基地设四级档案进行管理:基地自身建立的档案材料为四级、县级残联建立的档案材料为三级、市级残联建立的档案材料为二级、自治区残联建立的档案材料为一级。具体按照《自治区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阳光助残基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 (略) 残联关于规范“阳光助残基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十二、考核管理
(一)11月底前,基地须提供残疾人的生产物资发放签收凭证、培训档案等材料,由县残联组织对基地进行考核,从项目的目标管理、组织管理、预算管理、档案管理、实施结果五大方面着手,通过实地查看基地帮扶情况、查阅残疾人受益档案资料(残疾人证、帮扶协议、生产物资发放签收凭证、培训档案等)、入户或电话询访帮扶残疾人等方式,对基地立项的规范性、组织管理水平、资金落实情况、档案信息质量、项目产出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填写《广西“阳光助残基地”考核评分表》,报市残联和自治区残联备案,并 (略) 站、 (略) 站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开。评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存在评分标准中列举的一票否决情况的,该基地直接被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县残联、财政局做好财政绩效目标考核评价工作。
(三)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合格的基地,将本年度补助资金剩余部分全部拨付。
2.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未整改合格前停止拨付本年度剩余奖励补助资金。限期整改后,考核验收仍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追回相应资金,取消基地资格并摘除“广西阳光助残基地”标识牌,并不允许再度申报。
3.对于考核合格的基地,在资金拨付、下年度申请、评比表彰、宣传报导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安排。
十三、监督检查
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地项目资金投放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以及与此有关的经营财务管理情况。如有挤占、挪用、转移用途等偏离项目要求的现象,随时收回全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附则
(一)各级残联对基地的民事、经济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级残联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参照《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1〕25号)和《自治区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阳光助残基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