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行审环建示[2024]49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天台县行政审批局拟对天台县平桥半坑水库电站报废重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环保行政许可。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告知我局。
一、项目名称:年产1.2亿Am橡胶传动带、*平方米橡胶输送带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天台县福溪街 (略) 27号(莪园厂区)、 (略) 天台县始丰 (略) 29号(西工业园厂区)
三、建设单位:浙江保 (略)
四、环评单位: (略) 环境保护 (略)
五、项目概况:年产1.2亿Am橡胶传动带、*平方米橡胶输送带。总投资*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大气环境 | DA001/硫化废气G4-1、压延废气G2-1、挤出废气G1-1 | 非*烷总烃 | 经“碱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VOCs | / | |||
二硫化碳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臭气浓度 | ||||
DA002/硫化废气G4-2、挤出废气G1-2、压延废气G2-2 | 非*烷总烃 | 经“碱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VOCs | / | |||
二硫化碳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臭气浓度 | ||||
DA003/硫化废气G4-3、出片废气G3、挤出废气G1-3 | 非*烷总烃 | 经“碱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VOCs | / | |||
二硫化碳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臭气浓度 | ||||
DA004/硫化废气G4-4 | 非*烷总烃 | 经“碱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VOCs | / | |||
二硫化碳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臭气浓度 | ||||
DA005/天然气燃烧尾气G5 | 颗粒物 | 经锅炉自带的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 | |
SO2 | ||||
NOX | ||||
DA006/食堂油烟废气G6 | 油烟 | 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所在建筑屋顶排气筒排放(DA006)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 |
地表水环境 | DW001/生活污水、锅炉废水 | CODCr | 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喷淋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的喷淋废液收集后作为危废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和锅炉废水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的间接排放限 (略) (略) ,送天台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纳管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的间接排放限值 污水厂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中的表1标准,其他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 |
SS | ||||
氨氮 | ||||
动植物油 | ||||
声环境 | 生产车间 | 等效连续A声级,Leq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电磁辐射 | / | / | / | / |
固体废物 | 边角料、次品、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防日晒、风吹、雨淋、渗漏,严格分类收集,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喷淋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仓库外粘贴相关标志牌和警示牌,危废分类贮存、规范包装并应防止风吹、日晒、雨淋,不能乱堆乱放,定期转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文件。 日常管理中要履行申报的登记制度、建立台账制度(包括落实电子台账),危险废物处置应执行报批和转移联单等制度。 |
七、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在今后的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环评和环评批复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完善环保措施。项目建设完成后,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并按时完成三同时验收相关手续。
八、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公众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天台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意见。
通信地址:天台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一科(1)
电子信箱:*@*63.com 电话:* 传真:*
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9日
信息发布单位: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信息发布日: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