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略) 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略) 门重新审核; (略) 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 * 十 * 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和建 (略) 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 (略) 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第 * 十 * 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查批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第十 * 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 (略) 门重新审核。 (略) 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精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 * 〕4号)将Ⅳ、Ⅴ类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委托 (略) 等9 (略) 门,将部分建设项目及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下放设区的 (略) 门。 5.《 (略)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 (略) 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 * 年本)》的公告》(皖环函〔 * 号)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 * 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略)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略) 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途径。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略) 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 * 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 次告知申请人需 (略) 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 (略) 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略) 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 (略) 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 * 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补正通知书》; (略) 政机 (略) 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 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略) 审查。审查时, (略) 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 * 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4.决定环节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 (略) 政许可决定。 *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 * 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 * 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 * 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 (略) 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 (略) 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 (略) 会公众开放查阅; (略) (略) 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政 (略) 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 (略) 政审批 (略) (略) 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 (略) 的责任。 |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略)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 (略)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略) 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略) 政许可决定的。 3. (略) 政许 (略) 政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 (略)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 (略) 法定告知义务或不 * 次告知申请人必 (略) 内容的;未依法 (略) 政许可申 (略) 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 (略) 政许可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 (略) 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略) 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略) 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为。 | 审批科 | |
2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 (略)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 (略)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 * 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 (略) 环 (略) 门审批颁发。 (略) 环 (略) 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环 (略) 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 (略) 门、 (略) 门。 第十 * 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的。 第十 * 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 * 条: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 (略) 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精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 * 〕4号)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设区的 (略) 门,将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 (略) 等9 (略) 门。 4.《 (略) 省环保厅关于 (略) 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 * 〕 * 号) * 、委 (略) (略) (略) 政职权1.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3.委托 (略) 、 (略) 、 (略) 、 (略) 、 * 安、 (略) 、 (略) 、 (略) 和 (略) 等9市实施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略)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略) 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途径。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略) 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 次告知申请人需 (略) 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 (略) 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略) 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 (略) 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补正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略) 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 *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4.决定环节责任: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 (略) 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 (略) 政许可决定并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 (略) 政许可决定书,告知 (略) 政许可决定,申请复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辐射安全许可证》 (略) 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 (略) 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 (略) 会公众开放查阅; (略) (略) 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政 (略) 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 (略) 政审批 (略) (略) 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 (略) 的责任。 |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略)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 (略)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略) 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略) 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4.在受理、审查、 (略)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 (略) 法定告知义务或不 * 次告知申请人必 (略) 内容的;未依法 (略) 政许可申 (略) 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 (略) 政许可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 (略) 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略) 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略) 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政处分。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为。 | 审批科 | |
3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条第 * 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 (略) 制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 * 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 * 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 (略) 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环 (略) 门审批颁发: ( *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 *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 * )利用列入国 (略) 置设施建设规划的 (略) (略) 置危险废物的。 医 (略) 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 (略)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 * 款、第 * 款、第 * 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从事医 (略) 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 (略) 置的活动。 4.《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 (略) 决定取消和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 * 项)》: 第 * 项“ (略) (略) (略) 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 (略) (略) 门。 5.《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衔 (略) 取消和 (略) 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 * 〕6号)附件2《 (略) 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 * 项)》: 第5项“ (略) (略) (略) 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列入“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略)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略) 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略) 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 次告知申请人需 (略) 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 (略) 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略) 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 (略) 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略) 政机 (略) 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 (略) 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 (略) 现场核查。审查时, (略) 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4.决定环节责任: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 (略) 政许可文件;依据相关规定对 (略) 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 (略) 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 (略) 会公众开放查阅;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略) 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 (略) 政审批 (略) (略) 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 (略) 的责任。 |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略)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 (略)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略) 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略) 政许可决定的。 3.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4.在受理、审查、 (略)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 (略) 法定告知义务或不 * 次告知申请人必 (略) 内容的;未依法 (略) 政许可申 (略) 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 (略) 政许可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 (略) 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略) 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略) 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 (略) 或者接到举 (略) 理的。 * .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 (略) (略) 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为。 | 土壤科 | |
4 | 行政许可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略) (略) 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略) 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 (略) (略) 门同意,并 (略) (略) 门依法审批。”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 (略) 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 (略) 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 (略) 门的应将许可决定及 (略) 门。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略) 的责任。 |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略) 为。 | 水科 | |
5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国家依照 (略)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 (略) 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 (略) 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4.《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5.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 (略) 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 (略) 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 (略) 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略)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略) 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途径。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略) 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 次告知申请人需 (略) 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 (略) 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略) 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 (略) 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略) 政机 (略) 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污染物排放许可 (略) 审查。审查时, (略) 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污染物排放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4.决定环节责任:自受理之日起 * 个工 (略) 政许可决定。 *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污染物排放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 (略) 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 (略) 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 (略) 会公众开放查阅; (略) (略) 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政 (略) 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 (略) 政审批 (略) (略) 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 (略) 的责任。 |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略)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 (略)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略) 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略) 政许可决定的。 3.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4.在受理、审查、 (略)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 (略) 法定告知义务或不 * 次告知申请人必 (略) 内容的;未依法 (略) 政许可申 (略) 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 (略) 政许可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 (略) 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略) 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略) 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为。 | 审批科 | |
6 | 行政许可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略)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略) 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途径。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略) 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 次告知申请人需 (略) 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 (略) 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略) 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 (略) 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申请补正通知书》; (略) 政机 (略) 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略) 审查。审查时, (略) 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4.决定环节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 (略) 政许可决定。1个月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 (略) 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 (略) 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 (略) 会公众开放查阅; (略) (略) 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政 (略) 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 (略) 政审批 (略) (略) 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 (略) 的责任。 |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略)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 (略)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略) 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略) 政许可决定的。 3. (略) 政许 (略) 政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 (略)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 (略) 法定告知义务或不 * 次告知申请人必 (略) 内容的;未依法 (略) 政许可申 (略) 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 (略) 政许可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 (略) 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略) 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略) 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为。 | 大气科 | |
7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 | 1.《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 * 条: 国家对废弃电 (略) (略) 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 (略) 门审批废弃电 (略) 理企业( (略) 理企业)资格。 2.《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申请废弃电 (略) 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废弃电 (略)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略)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略) 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途径。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略) 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 次告知申请人需 (略) 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 (略) 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略) 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 (略) 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申请补正通知书》; (略) 政机 (略) 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略) 审查。审查时, (略) 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4.决定环节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 (略) 政许可决定。1个月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 (略) 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 (略) 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 (略) 会公众开放查阅; (略) (略) 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政 (略) 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 (略) 政审批 (略) (略) 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 (略) 的责任。 | (略) (略)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略)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 (略)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略) 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略) 政许可决定的。 3. (略) 政许 (略) 政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 (略) 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 (略) 法定告知义务或不 * 次告知申请人必 (略) 内容的;未依法 (略) 政许可申 (略) 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 (略) 政许可的。 6. (略)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 (略) 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略) 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略) 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略) 为。 | 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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