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
搬迁人: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 (略) 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搬迁人:谭进东,男,黎族,1959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xxxxxxxxxxx3135), (略) 吉阳区海罗村委会二组。
(略) (略) 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工作需要, (略) 人民政府批准的《三亚 (略) 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吉阳府〔2023〕77号)、《三亚 (略) 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公告》等规定,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 (略) 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补偿。
经核查:被搬迁房 (略) 吉阳区海罗村委会二组Q1148、Q1150、Q1151号,总共3栋,其中Q1148号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Q1150号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43.21平方米,Q1151号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147.33平方米,权属人为谭进东,家庭人口为12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已多次协
商,被搬迁人仍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 (略) 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的顺利推进,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亚 (略) 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
一、 (略) (略) 吉阳区海罗村委会二组Q1148号(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Q1150(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43.21平方米)、Q1151号(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147.33平方米)的房屋实施搬迁。
二、被搬迁人谭进东可在货币补偿、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三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由搬迁人向被搬迁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被搬迁人为《三亚 (略) 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3〕78号)规定的第一类安置对象,家庭人口为12人,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人,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720平方米,按就地 (略) 场评估价20049元/平方米(划拨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元。
2.被搬迁人家庭符合分户条件可分为4户,分别为:谭进东、兰秀英、谭小娟一户,谭运好、刘金武、刘传宇、刘思恬一户,谭亚琴、范越中、范越萱一户,谭晶晶、谭婷婷一户,被搬迁人4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72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面积280.89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应安置房屋面积720平方米后,无剩余安置面积,装修部分按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280.89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元。
3.被搬迁人搬迁补助
被搬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搬迁人支付给被搬迁人14400元(3600元/户×4户)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4.以上1—3项补偿金额合计*元。
5.集体经营性产业用房
被搬迁人属于第一类安置对象,家庭人口为12人,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人均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海罗村委会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海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搬迁人参与收益分成。
(二)回迁安置方式
1.被搬迁人为《三亚 (略) 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第一类安置对象,家庭人口为12人,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人,给予安置72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其中就地安置面积每户最高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超出面积选择异地安置)。
2.被搬迁人家庭符合分户条件可分为4户,分别为:谭进东、兰秀英、谭小娟一户,谭运好、刘金武、刘传宇、刘思恬一户,谭亚琴、范越中、范越萱一户,谭晶晶、谭婷婷一户,被搬迁人4户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72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面积280.89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应安置房屋面积720平方米后,无剩余安置面积,装修部分按被搬迁人现有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280.89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元。
3.被搬迁人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搬迁人支付给被搬迁人4户21600元〔7200元/户(含搬迁和回迁)×4户〕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被搬迁人家庭人口共计12人,其中12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搬迁人支付给被搬迁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 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由被搬迁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腾空房屋当月起算至安置房交付当月止。
4.集体经营性产业用房
被搬迁人属于第一类安置对象,家庭人口为12人,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人均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海罗村委会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海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搬迁人参与收益分成。
(三)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限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搬迁人(联系地址:三亚 (略) 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符传祥,联系电话:0898-*)办理房屋搬迁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搬离并腾 (略) (略) 吉阳区海罗村委会二组Q1148、Q1150、Q1151号房屋。
四、被搬迁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仍可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若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搬迁人仍未选择的,搬迁人将按有利于被搬迁人的第二种回迁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 (略) 更新项目专户。
五、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