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保局,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有关医疗机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GH-HD2022-2)精神,现就我区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已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冠脉支架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本次冠脉支架集采协议期满后接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采购协议期为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内填报需求量。原则上,各医疗机构填报总需求量不得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的95%,对同一中选企业填报的需求量不低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90%。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签定购销协议。2023年1月31日前,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确保网上采购顺利实施。组织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以及中选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完成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使用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用耗材占比、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规格数量等要求为由影响中选产品使用,并确保完成采购任务量。采购任务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医疗机构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品种。
(三)确保产品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坚决杜绝因价格下降而降低支架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保障中选产品供给,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配送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中选产品。各级医保部门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完善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四)落实医保相关政策,确保回款。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各市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根据建立预付机制制度规定,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规定执行。
(五)完善平台功能,强化监督管理。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落实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数据直报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高质量完成数据交换工作。做好中选产品和相关产品使用监测,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定期推送至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等行为要按照国家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1.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电子版)
2.国家集采冠脉支架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详见电子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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