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略) 规定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 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略) 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 (略) 列的建设工程。
(略) 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略) 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略) (略) (略) 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略) (略) 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 (略) 门)依 (略) 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 (略) 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 (略) 门共同的 (略) 门指定负责。
第 * 条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 (略) 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 * 条消防设计审 (略) 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费,按照《中华 (略) 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 (略) 。
第 * 条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 * 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 * 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 * 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 * 条建设 (略) 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 * )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 *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 * )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组织 (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 (略) 查验;
( * )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设计 (略) 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略) 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 * 条施工 (略) 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略) 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 )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 *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 * 条工程监理 (略) 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 *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 * 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 (略) 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 * 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 *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 * )总建筑面积大于 * 万平 (略) 馆、会堂, (略) 、 (略) 的展示厅;
( * )总建筑面积大于 * 万 * 千平方 (略) 航站楼、 (略) 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 )总建筑面积大于 * 万 (略) 、饭店、商场、市场;
( * )总建筑面积大于 * 千 * 百平 (略) , (略) 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 (略) 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 (略) 、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 * )总建筑面积大于 * 千平 (略)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 (略) 所, (略) 、 (略) ,医院、 (略) 的病房楼, (略) 的教学楼、 (略) 、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 * )总建筑面积大于 * 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 (略) 、茶馆、咖啡厅;
(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 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 *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 (略) 、仓 (略) 、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 * )设有本条第 * (略) 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 * )本条第十项、第十 * 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 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 * 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 * 条对特殊 (略) 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 (略) 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 (略) 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 * 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 )消防设计文件;
(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 * 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 (略) 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 *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略) 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 * 条消防设计审 (略) 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 * 次性告知需 (略) 内容。
第十 * 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 * 条情形之 * 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略) (略) 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 * 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略) (略) 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 * 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略) (略) 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 (略) 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 (略) 院士、 (略) 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 * 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 * 分之 * 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略) (略) 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 (略) 门, (略) (略)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 *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 * 十个工作日。
第 * 十 * 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 * )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 * 条情形之 * 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 (略)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 * 十 * 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 * 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 * 十 * 条对特殊 (略) 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 (略) 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 (略) 查验:
( *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 *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略) 试验报告);
( *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 (略)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 *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消防验收申请表;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 (略) 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 * 次性告知需 (略) 内容。
第 * 十 * 条消防设计审 (略) 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 (略) 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 (略) 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 (略) 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 (略) 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 * 十条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 * 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 * )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 (略) 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 (略) 门统 * 出具。
第 * 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 * 十 * 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 (略) 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 * 十 * 条对其他 (略) 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 * 十 * 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 (略) 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 * )消防验收备案表;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 * 十 * 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 * 十 * 条消防设计审 (略) 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 * 次性告知需 (略) 内容。
第 * 十 * 条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 (略) 抽查。 (略) “双随机、 * 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略) (略) 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 (略) 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 * 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略) 会公示。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 (略) 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 个 (略) 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违 (略) 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略) 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 * 十 * 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略) (略) 需要的文书式样,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 * 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 (略) 。
第 * 十 * 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 (略) 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 * 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略) (略) 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 * 十 * 条本规定自 * 年6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