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25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月3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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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5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烟台新 (略) 增资建设新厂房及加工中心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3】075号 | 2023年12月25日 |
(略) 蔚斯特 (略) 炉料加工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3】076号 | 2023年12月25日 | |
海阳 (略) 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3】077号 | 2023年12月25日 | |
山东鑫宏腾 (略) 鑫宏腾高精度装配式环保建材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3】078号 | 2023年12月25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75号
烟台新 (略) 增资建设新厂房及加工中心项 (略) 东村街道办事处海霞路8号,地理坐标E121.155°,N36.745°。该项目于2021年7月30日建设完成,2022年5月投入生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1F(建筑面积4500m2,内设置熔炼、浇铸、抛丸、浸漆、机加工等工序)及其它辅助工程和配套的环保设施等,主要产品方案为年产斗齿类、销轴类、驱动齿、引导轮等机械零部件3000吨。
因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2023]第29-1号)。该项目占地8073.77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因该公司增资建设新厂房及加工中心项目涉及黑色金属铸造,属于“两高”项目。
公司现有2台1t/h中频电炉,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的《 (略) 铸造熔炼设备清单(第一批)》(2022年6月22日)内,现有3000t/a铸造 (略) (略) 转让产能,按照“两高”项目“四类处置方式”,不属于新增铸造产能,根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两高”项目整改的通知》、关于印发《 (略) “两高”项目整改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发改工高〔2023〕238 号)、《关于做好违规“两高”项目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烟环评函【2023】42号)、《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两高”项目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2023.9.15)等要求,该项目属于完善相关手续类。项目建设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 (略) 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证明(项目代码:2020-*-33-0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 (略)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根据海阳自然和规划局出具该项目地块的“三区三线”情况说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从环境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你公司应根据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结果和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对已建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整改,在未落实整改到位以前,企业不得投产运营;在后期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落实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水淬处理循环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严禁废水外排。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降解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2、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熔炼、浇铸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各工序设置集气罩,将集中收集的废气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须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II时段标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限值要求。
项目配设的砂处理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顶部集气,四周设置软帘),将集中收集的废气与粗修、抛丸等工序集中收集废气,通过各自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浸漆、烘干等作业应在密闭式空间内进行,将集中收集的废气通过配套的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以天然气为热源进行烘干、热处理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共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二*苯、VOCs和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 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制芯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将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VOCs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II时段标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限值要求。
营运过程中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在项目在生产车间边界外延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以及其他对空气环境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3、进一步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过程应进一步优化布置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防噪声间距,对噪声大设备应单独布置并采取消音、隔音、基础上加装减振,避免突发性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机加工、粗修产生的下脚料、除尘器收集颗粒物、废渣、废钢丸、废弃旧砂等属于一般固废,均应集中收集暂存一般固废专用场所,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漆渣和废机油、废切削液、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废包装材料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油漆库、危废库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6、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7、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业》(HJ1115-2020)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10、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VOCs、颗粒物、SO2、NOx分别控制在0.638t/a、0.6585t/a、0.02t/a、0.187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11、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1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核算的该项目的生产能力,严禁擅自扩建铸造产能,并根据《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绿色化改造,并择机搬迁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
二、项目在整改与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76号
(略) 蔚斯特 (略) 炉料加工项 (略) 盘石店镇工业园,盘石店政府驻地西南800m,地理坐标为:E121.273°,N36.869°。该项目占地约7000m2,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租赁闲置厂房利用海阳及周边地区的企业的废钢铁粗品、炉渣等进行建设,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炉料20万吨(炉料尺寸为≤20cm)。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证明(项目代码:2308-*-04-01-*),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 (略) 自规局出具所属地块“三区三线”说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利用现有设施处理。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①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落实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降解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破碎、预破碎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装置集中收集进入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项目在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磁选产生的废金属、废油抹布、生活垃圾等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和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废包装材料等废包装材料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
4、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6、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等纳入其中,并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依法申领,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8、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颗粒物控制在0.83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9、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冷超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77号
海阳 (略) 金属制品生产项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街27号,地理坐标为:E121.181°,N36.729°。该项目占地约1000m2,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主要利用现有机加工车间闲置场地设置冲压机、浸漆线等设备,对公司现有产能的部分金属镀锌毛坯件进一步加工处理,年产线路金属精品件1000t。同时将现有光氧催化设备更换为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证明(项目代码:2309-*-04-01-*),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 (略) 自规局出具所属地块“三区三线”说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0、你公司应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现有光氧催化设备处理效率低,无法满足现有环保要求,须严格落实整改,在未落实整改到位以前,企业不得投产运营。
11、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废水排放。
1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浸漆、烘干等作业应在密闭式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由设置的集气装置收集与冲压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
项目在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1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1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收集后外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漆渣、废气处理废液和油漆、稀释剂等废包装材料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1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油漆库、危废库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16、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补充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17、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 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18、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 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19、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VOCs控制在0.34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11、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78号
山东鑫宏腾 (略) 鑫宏腾高精度装配式环保建材项 (略) 朱吴镇同发路和烟凤线交叉口,朱吴村北460米,地理坐标为:E121.090°,N36.907°。该项目占地约17564.65m2,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略) (略) 闲置场地进行建设,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快装式高精度脱硫石膏轻质砌块30万m3。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证明(项目代码:2308-*-04-01-*),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 (略) 自规局出具所属地块“三区三线”说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三、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20、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利用现有设施处理。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1、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落实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降解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设置洗车平台产生的废水应集中收集入沉淀池中,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混合搅拌等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利用集气罩下方设有软帘的集气装置,将集中收集的粉尘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其他建材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项目所需原料(脱硫石膏、粉煤灰等)须采取在料仓放空口处安装自动衔接输料口,由管道负压气泵输送至各自料仓,产生的粉尘由仓顶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应对厂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采取及时清扫路面,定期对厂区道路进行洒水、控制出入场车速等抑尘措施,减少运输车辆动力起尘。
项目在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渣均应统一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生产。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和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废包装材料等废包装材料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22、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沉淀池、危废库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3、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4、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25、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26、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等纳入其中,并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依法申领,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27、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颗粒物控制在0.24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9、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