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屏山县三洞溪水库建设用地的预公告》(屏府通〔2024〕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屏山县屏山镇 (略) 六组,屏山县大乘镇百家山村一组、沙坪村一组,屏山县锦屏镇漆树村三组,屏山县锦屏镇 (略) 村一、二、四和五组土地共计约850.15亩,具体实施征地相关数据以现状依法确定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用于屏山县三洞溪水库工程公共事业。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规〔2023〕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屏府发〔2020〕19号)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并经批准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补助。
四、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对应安置人员由征地单位按农转城安置。
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由征地单位按货币或自建房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五、社会保障
对被征地农村村民以农转城方案进行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关系。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30天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积极主动配合征地部门开展征地调查登记确认工作。对拒不办理或者征地实物指标存在争议的,以征地部门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七、其他事项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书面向屏山县自然资 (略) 提出意见,屏山县自然资 (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按本公告方案执行。
屏山县自然资源征收储备利用中心根据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与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屏山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调查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经依法补偿后,该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屏山县自然资 (略) 联系人:胡竹,联系电话:0831—#,地址:屏山镇同心街4号。
特此公告。
附件:屏山县三洞溪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