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扶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扶 (略) 年产五万吨白泥及十万吨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211-*-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新宁镇西源路68号,租用原南宁地区钢铁厂地块,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2分32.84566秒,北纬22度36分40.84640秒。项目拟占地面积约13336.76平方米,对外购的高岭土和碎石料进行加工,建设1条年产5万吨白泥生产线及1条年产1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包括1座封闭厂房、2个原料堆场、1个成品堆场、沉淀池、尾泥沙处理区、仓库、办公区、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37.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7.5%。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白泥生产线烘干废气。项目烘干机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全密闭烘干机,且烘干机设置在封闭厂房中,产生的烘干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2.白泥生产线生产区密闭,上料、研磨、输送、包装工序和白泥成品堆场均设置在封闭厂房内。高岭土原料和白泥成品均通过输送带进行传输,项目设置密闭输送带;研磨工序雷蒙机设置集气罩,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3.机制砂生产线。进料工序设置喷淋装置;破碎、筛分工序采取湿式作业;传送带传输工序加盖帆布密封,设置喷淋装置。
4.严格控制各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项目厂区地面须做硬化处理,装卸料、原料成品堆场设置三面围挡及加盖密目网,所有产尘环节均采取水喷淋抑尘措施;运输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须加盖篷布,控制车速,加强绿化,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截排水沟引流至沉淀池,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沉淀池尾泥沙经压滤机压滤后,堆放至临时堆场,定期外售给制砖厂制砖,严禁倾倒到周边环境;设置1个100立方米的尾泥沙临时堆场,临时堆场须硬化并设置顶棚和防尘毡布,围堰内设置截水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须封装于专用桶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项目生产区,采用低噪声设备、加防震垫、设备固定、围挡、加强设备维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禁止鸣笛等措施,确保东、西、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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