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19日我局对四川善水 (略) 新余捷强环保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王要才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善水长杰环保设备有限公目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69B36R3J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蒋华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善水 (略) 新余捷强环保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3]107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善水 (略) 新余捷强环保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善水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新余捷强环保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 (略) 高新区酒谷大道六段北侧新建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办公楼等,购置大型数控镗铣床、大型数控龙门铣床、激光自动切布机等设备,建设智能压滤机生产线3条,建成后达到年产300台智能压滤机、2万块压滤机滤板的产能。项目总投资约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6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州高新区—机械装备产业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涂装废气经两级漆雾过滤棉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滤板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负压收集并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下料、滤布加工产生的切割烟尘经设备自带烟尘过滤器过滤后排放;抛丸粉尘、打磨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加强日常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废水静置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车间员工洗手废水、餐厨废水分别经隔油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汇入预处理池 (略) 政管网输送至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废机油、废皂化油、废活性炭、含油金属屑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防渗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三、《报告表》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454t/a;全厂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738t/a、氨氮0.066t/a、总磷0.012t/a,经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074t/a、氨氮0.007t/a、总磷0.001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0/19 | |
有效期自 | 2023/10/19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