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现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略) 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刘 斌,0711-#(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徐国全,071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名单
(略) (略)
2024年10月9日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现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略) 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刘 斌,0711-#(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徐国全,071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名单
(略) (略)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