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及时有效处置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维护重大敏感时期和日常社区矫正工作秩序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社会秩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一)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社区 (略) 赴省进京上访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失控的;
(五)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中发生非正常伤亡的;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中发生病危、病亡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在日常管理、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过程中扰乱管理秩序的;
(八)社区矫正对象对其犯罪被害人、检举人、证人、司法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有实施报复倾向或已经实施报复行为的;
(九)社区矫正对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其他严重传染病的;
(十)其他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
第三条 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司法局与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发生的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由辖区内的司法所积极处置,及时上报区司法局和镇(街道)社区矫正矫正委员会。
(三)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措施准备和队*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四)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处置,规范进行。
(五)坚持协同应对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多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合力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第五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司法局局长刘红蕾担任总指挥,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齐国峰担任副总指挥。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执行大队,执行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发展等情况,设立以下专门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组:负责控制局面、消除危险、及时报警、平息事态等工作;
(二)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必须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等工作;
(三)信息综合组:负责情况收集、信息传递、材料汇总、媒体应对等工作。
第三章 处置措施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处置。司法所应立即向“110”或公安派出所报警并在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1个小时内到达事发现场,配合公安民警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制止、控制,避免犯罪后果加重。并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控制事态发展,疏散围观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略) 开展伤员救治,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向“110”或公安派出所报警,并立即前往现场对矫正对象开展批评教育,劝导其离开群体性事件现场,对拒不离开现场的,配合公安民警对矫正对象进行控制。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汇报情况,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立即将情况汇报给区委政法委,并安排现场处置组前往现场配合公安民警和司法所开展工作。根据违法事实情况对涉事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社区 (略) 赴省进京上访的处置。司法所应立即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向区委政法委和区信访局通报情况,并协助信访部门到上访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说服教育,将其带回居住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反映的合法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处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参与上访的社区矫正对象,要依法从严予以处罚。对非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的处置。接到法律文书后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的,社区矫正中心要立即书面 (略) 、市司法局和函告决定机关,同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超过30天的,无论是否查获,按规定应当及时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执行。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司法所应当立即上报应急处置指挥部共同组织查找,经手机定位、走访调查后仍未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的,要书面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查找,并 (略) 和市司法局。无论是否查获,脱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一律给予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执行。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中发生非正常伤亡的处置。组织活动的司法所应当立即联系“120”开展救治工作,并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同时将情况上报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安排现场处置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家属的解释、安抚工作。因打架斗殴引起伤亡的,要及时向“110”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现场处置情况及时 (略) (略) 司法局。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中发生病危、病亡的处置。组织活动的司法所应当立即联系“120”开展救治工作,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同时将情况上报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安排现场处置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家属的解释、安抚工作。现场处置情况及时 (略) (略) 司法局。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过程中扰乱管理秩序的处置。组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司法所要强化现场秩序维护,立即将违规人员带离现场,进行批评训诫,同时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对应予以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向“110”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对其犯罪被害人、检举人、证人、司法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有实施报复倾向或已经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置。对有报复倾向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必要时请心理咨询师进行思想疏导;对已经实施报复行为的,要及时向“110”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要及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或给予警告处理,并进行心理疏导,说服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其他严重传染病的处置。司法所得知社区矫正对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其他严重传染病,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向镇(街道)领导汇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总指挥及副总指挥汇报,由总指挥按照区新冠疫情应急预案的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汇报,其他严重传染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上报,并按照上级要求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其他突发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和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逐级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其他非本级管辖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查明引起突发事件的原因、经过、后果等,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在发生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要严密关注舆情导向,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相关事宜。需要对外发布的,由信息综合组拟定信息内容,统一发布,并组织宣传报道。要严密加强与宣传、新闻、媒体、网络部门的沟通,健全网络引导队*,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五章 处置保障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把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出切合实际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交流。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机制,定期排查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和行为动态,加强评估研判,落实对重点人员的管控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防范。
第二十二条 区司法局要组织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应急演练,使其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和应急对策,提高其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增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司法所在防范和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所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预案。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