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自然资源局:
《广西平南县螺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粘土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204-*-04-01-*)属新建,位于平南县武林镇竹南村螺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33分56秒,北纬23度25分20秒。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开采标高:Ⅰ区块+84.32m~+30m、Ⅱ区块+81.06m~+40m,采用挖掘机直接挖掘装车。矿区总面积约0.5483平方公里,可利用粘土矿资源量1846.66万t,矿山服务年限10.0年(含基建期1.2年),开采粘土矿200万t/a。主体工程包括开采区;储运工程为运输系统;临时工程为表土场;辅助工程包括办公生活区、供排水、供电工程和环保工程。
项目总投资502万元,环保投资约为556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9.03%。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在落实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基础上,项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控措施。开采作业过程洒水降尘;要保持运输路面清洁,运输过程采取密闭传送、湿抑制的措施,运输车辆进出场清洗,严禁带泥上路;进出场道路采须硬化并配备洒水车定期清洁;物料堆存须搭设厂棚或加盖篷布;加强厂区绿化。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初期雨水、堆场淋滤水经沉淀处理,车辆及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及车辆冲洗,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2005)用作旱地施肥,不外排;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优化场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废矿物油、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剥离表土、沉淀池底泥暂存于临时堆场,用于后期绿化复垦;不得随意存放、丢弃,上述固体废物的暂存、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按照开采范围、开采方式进行开采;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边坡管理,场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采取工程防护与绿化结合防止水土流失;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复垦,矿山服务期满后,及时恢复植被。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开展排污许可申报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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