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峡市陕州区扶贫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
(略) 扶贫办 (略) 印发< (略) 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 * 〕1l号)、《 (略)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 * 号)、《 (略) 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扶贫组〔 * 〕4号)、《 (略) 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 * 〕 * 号)、《 (略) (略) 、 (略)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 *** 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 * 号)、《 * 门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 * 政办〔 * 〕 * 号)、《 * 门峡 (略) 印发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支付进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 政办〔 * 〕 * 号)、《 * 门峡市陕州 (略) 印发关于扶贫项目评审和政府采购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 陕办〔 * 〕 * 号)等相关规定,进 * 步优化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管理,提升项目管理的精准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章 项目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 * 条 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要求, 聚焦“两不愁、 * 保障”脱贫标准,既不降低标准、影响脱贫质量,也不提高标准,吊高胃口。优先解决制约本地区脱贫的突出问题,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提高脱贫质量。
( * )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指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主要包括:村组道路、小型水利工程、入户路、危房改造、饮水安全、 (略) 电等项目。
( * )产业扶贫项目。产业扶贫项目是指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 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等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乡村旅游业等项目。
( * )金融扶贫项目。金融扶贫项目是指围绕帮助贫困人口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企业 ( (略) )等扶贫贷款 实现贴息;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 (略) 分的保费支出。主要包括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扶贫龙头 企业贴息、 (略) 、农业保险、人身保险、其他等项目。
( * )能力建设项目。能力建设项目指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 (略) 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 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学前学普通话等项目。
( * )其他项目。结合脱贫攻坚实际实施的,暂未列入上述类型的项目。
第 * 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得申报以下“负面清单”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 (略) (略) 、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城市基础 (略) 市扶贫,村庄绿化、亮化、美化、刷墙、县乡道路等超出 (略) 标准的项目,违反环保法、基本农田法相关规定的项目,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项目。
第 * 条 坚持因户施策,对非贫困村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稳定脱贫给予资金支持。在保障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资 (略) 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规模的用于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 * 章 项目归口管理
第 * 条 扶 (略) 业归口管理, (略) (略) 业部门项目管理规范及质量建设标准,对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实施监管、项目验收、资金拨 (略) 全程管理。
( * ) (略) 牵头负责乡村道路、涵洞、小桥及其范围内的交通建设类项目;
( * ) (略) 牵头负责人畜饮水、小型水利设施类项目;
( * ) (略) 牵头负责综 (略) 等文化类项目、农家乐等旅游类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类项目;
( * )区卫健委牵头负责标准化卫生室、卫生医疗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类项目;
( * ) (略) 牵头负责农牧菌菜类项目及其配套冷库、仓库、蔬菜烘干、 (略) 等项目;
( * )区园 (略) 牵头负责水果类项目及其配套冷库、仓库、果品烘干、 (略) 等项目;
( * ) (略) 牵头负责林业类项目;
( * )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光伏发电,易地搬迁及其配套设施、后续产业发展类项目;
( * ) (略) 牵头 (略) 、 (略) 及其配套设施等项目;
(十) (略) 牵头负责农村危房改造、“ * 改 * 增”等项目;
(十 * ) (略) 牵头负责农 (略) 理、公厕建设等项目;
(十 * ) (略) 牵头负 (略) 理等项目;
(十 * ) (略) 牵头负责电商服务、仓储物流等项目;
(十 * )其他暂未归口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用途,进行归口管理, (略) 门牵头负责。
第 * 章 项目入库
第 * 条 根据《 (略) (略) (略)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 *** 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 * 号)要求,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严格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核、 (略) (略) 门论证、区级审定、省市备案程序,落实“ (略) ”制度,即村级申报公示、乡级审核公示、区级审定公示、 (略) (区、乡、村),公示公告时间每次不少于 * 天。严格按照以下申报程序:
( * )村级申报初步意见。村委召开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申报项目, (略) 专栏公示后上报至乡镇。
( * )乡镇审核完善实施方案。乡镇要召开班子会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减 (略) 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项目类别分类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详实具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方案完善后按照类别分别 (略) (略) 门。
( * ) (略) (略) 门论证。 (略) (略) 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 (略) 论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 (略) 现场勘查,切实提高项目质量,确保可以随时开工建设。 (略) 门定额标准确定应支持的扶贫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排序,以论证报告形式报区级扶贫办。
( * )区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略) (略) 门,结合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及扶贫资金规模, (略) 业部门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区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审定项目库入库项目,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及决议,并在 (略) (略)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略) 。
第 * 条 项目库编制内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名称应包括年度、项目 地点、项目子类型等内容,项目子类型要严格按照项目类型的具体分类表述。不得出现以到户增收、股份分红等帮扶模式替代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项目类型的表述方式。
第 * 条 项目库确定以后,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第 * 章 项目审核批复
第 * 条 项目审定。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对照项目库,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筛选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 (略) 议或评定会议,对计划实 (略) 审定,初步确定项目实施批复意见。
第 * 条 项目设计预算。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根据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项目实施初步批复意见,选择资质项目设计、预算第 * 方机构,做好拟实施项目的设计预算。
第十条 项目批复。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 (略) 议或者评定会议,根据当年扶贫规划安排和扶贫资金规模,对已完成设计预算、具备实施条件且纳入扶贫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及时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做到项目提前批复。
第 * 章 项目实施
第十 * 条 项目投资评审。区财 (略) 要建立绿色通道, (略) 门送审资料齐全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立“来时登记”台账,对于送审资料不齐全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要采取“明白卡告知”的形式向送 (略) 需相关资料。 (略) 对 * 万元以下的项目3天之内出具初审结果, * 万元以上(含 * 万元)5天之内出具初审结果。
项目在财政评审期间,双方答疑往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工作日,如有特殊事项最多不得超过5工作日,工程量清单的答疑次数最多不得超过3次; (略) 出具工程控制价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于2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评审报告出具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在1个工作日内,领取财政评审报告。
第十 * 条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涉及扶贫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 万元以上(含 * 万元)的,按照《 * 门峡 (略) 印发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支付进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 门峡市陕州 (略) 印发关于扶贫项目评审和政府采购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 陕办〔 * 〕 * 号)》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 * 万元以下的, (略) 门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 * 来源等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所有招标业务,自发布公告至开标,严格按照法定最低时限要求办理。公开招标, * 日;竞争性磋商, * 日;竞争性谈判,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询价,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
(略) 项目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和“ * 次告知制度”,对于资 (略) 交易项目,当天受理、 (略) 。对于资料 (略) 项目,向业主 (略) 需材料。凡是涉及贫困群众急需的基础设施项目、涉及扶贫产业发展、涉及扶贫物资采购, * 律优 (略) 地, (略) 交易手续,不分节假日,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到点就办。
第十 * 条 项目资金对接下达。项目完成招投标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及时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资金申请,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中标金额, (略) 资金对接下达。
依据《 * 门峡 (略) 印发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支付进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 政办〔 * 〕 * 号)有关规定,中央、省、市、区级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要根据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已批复项目,超过 * 个工 (略) 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要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并重新予以安排;已经批复但仍未实施的扶贫项目,要在接到乡(镇)项目调整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收回资金并重新予以安排;新安排或调整的项目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 (略) 门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预算指标分解 (略) 在乡(镇) (略) 门(单位)。
第十 * 条 (略) 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 (略) 招投标。
第十 * 条 项目批复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批复实施期限倒排工期,明确财政评审、招标投标、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时间节点,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实施计划时间表,报区脱贫攻 (略) 备案。
第十 * 条 严格落实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支付进度报告制,各乡 (略) 业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扶贫项目实施管理旬报工作。各乡镇要提前做好统计工作,于每月1日、 * 日、 * (略) 业部门、 (略) 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 (略) 门要对各乡镇上报的项目实施和资金 (略) 核实,并及时汇总,于每月2日、 * 日、 * 日向区脱贫攻坚 (略) 报告。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对扶贫项目实施及资金支付 (略) 督查督导,并予以通报。
第 * 章 项目变更
第十 * 条 项目申报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除项目建设期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及总投 (略) ,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批复后至工程完工前,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报项 (略) 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批复,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 * 章 项目验收
第十 * 条 扶贫 (略) 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纪检、设计、监理、 (略) 项目初验, * 个工作日内向项 (略) 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 (略) 业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牵 (略) (略) 联合验收或委 (略) 验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谁实施谁整改”的原则,限期整改,直至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实际竣工时间 * 个工作日。
第十 * 条 项 (略) 业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和督导,在督导中发现项目存在瑕疵或漏洞的,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取消项目建设,收回项目资金。
第 * 章 资金报账
第十 * 条 依据《 * 门峡 (略) 印发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支付进度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
( * ) (略) 招投标程序并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 (略) 门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 (略) 组织施工。 (略) 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预付款低于 * %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相关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付工程预付款,加快施工进度。
( * )项目建设单位要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合同,并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约定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增加报账次数。因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合理、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施工单位修订合同或签订相关补充条款,加快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略) 门对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账拨款申请资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略) 门申请报账拨款。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 (略) 门对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并提出支付申请, (略) 门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 * %的比例支付工程款。区、 (略) (略) 报账程序明白卡制度,将报账程序和报账条件 * 次性告知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
( * )精简乡级报账程序、报账制度,提高资金支付效率。要根据项目进度和具体情况,要求报账单位提供主要报账凭证(如设计概算、中标通知书、施工(采购)合同、正式发票、工程进度等)即可报账领款,辅助凭证逐步补充完善,在最后 * 笔报账 (略) 补齐存查。
( * )项目完工后, (略) 或区财 (略) 要及时跟进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评审,限时办结。对工程质量验收合 (略) 结算、决算审计、评审的扶贫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 * %申请拨款,待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剩余资金。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略) (略) (略) 、 (略) 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对超过批复完工时间未报账的,要下发限期报账通知书,超过限期6个月未报账 (略) 门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或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报区脱贫攻坚领导 (略) 。
第 * 十条 对种 (略) (略) 、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先进技术和管理,选择可利用当地资源优势、 (略) 优势和产业发展前景的特色农业,带动村集体经济获得明显成效。此类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涉及土地流转、土地整理、苗木及相关物资采购、劳务支出等内容。
( * )土地流转类项目:该类 (略) 采购,根据承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金额,原则上按照流转土地面积乘以每亩流转总金额的 * %,从扶贫资金支出列支。
( * )土地整理项目:该类 (略) 采购,土地整理项目主要是通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工程措施,达到农作物种植条件。但该类项目在实施中应有项目管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双方确定的项目施工合同、结算单据、验收报告等资料, (略) 乡级报账手续。
( * )苗木、化肥等相关物资的项目:该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 万元以下的物资项目,采购人可 (略) 采购。该类项目须有项目实施方案、购销合同或协议、购买物资税务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 (略) 乡级报账手续。
( * )劳务类项目:该类项目是对种植类项目提供劳务、进行管理的人工费等, (略) 采购。但该类项目在实施中应有项目管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制定提供劳务的预算、劳务合同、结算单据、验收报告等资料, (略) 乡级报账手续。
第 * 十 * 条 为加快支付进度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略) 确定 (略) 机构( (略) 海 (略) (略) 、 (略) 泛 (略) 有限公司、 * 门峡市正 (略) (略) 、 (略) 常燊 (略) 、河 (略) 有限公司、 (略) 康 (略) 有限公司、 (略) 至 (略) 有限公司),建立决算登记制度,统 * 规划、合理调配、积极参与政府投资扶贫资金项目审计,使扶贫项目早结算、早移交,早日完成全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第 * 章 (略)
第 * 十 * 条 (略) 公示制度,即项目库建设“村级申报公示、乡级审核公示、区级审定公示、 (略) ”制度, (略) 、 (略) 公示(包括实施前对项目 (略) 公示、 (略) )。
第 * 十 * 条 (略) 公示每次不少于 * 天。
第 * 十 * 条 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实施前对项目 (略) 公示、 (略) ) (略) 公示, 必须同时在乡、 (略) 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国家 * 7监督举报电话,以及省、市、区、乡监督举报电话,乡、 (略) 的监督举报电话应有 * 级。同时要公开举报受理办理结果。
第 * 十 * 条 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在乡镇政府、村委会、项目实施地等醒目位置,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 * 章 绩效评价
第 * 十 * 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资金配置效率。
第 * 十 * 条 主要对区脱贫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 (略) 绩效评价。
第 * 十 * 条 (略) 会同发改委、 (略) 门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略) 、扶贫办要及时开展自评并 (略) 门上报自评情况。
第 * 十 * 条 各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报全区,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在分配财政统筹整合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十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 * 十条 项 (略) 门要制定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或意见,明确项目后续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发挥扶贫资金的最大效益,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长久受益。
第 * 十 * 条 合理界定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 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 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略) 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 (略) 、生产加工设施、 (略) 、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 (略) 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 (略) 形成的股权、债券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 (略) 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 * 十 * 条 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是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略) 门负责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的清产核资,依托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厘清 * 年以来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分年度状况,并根据对应 (略) (略) 分解,建立分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台账和清单。 (略) (略) 会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清产核资,厘清资金规模及使用状况, (略) 会扶贫资金项目台账和清单。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责任单位对照资金项目清单,对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 (略) 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贴,应在扶贫资 (略) 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受益对象。
第 * 十 * 条 严格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除到户类资产外,公益类资产和经 (略) 有权均属于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执行属地管理。在行政村内实施 (略) 形成的扶贫资产,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扶贫资产 (略) (略) 有。跨村、跨乡(镇)、县域内实施 (略) 形成的扶贫资产,归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所有,具备条件的可分区 (略) 在乡(镇)人民政 (略) 有。财政扶贫资金入股至企业、 (略) 等其 (略) 形成的扶贫资产,归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所有,不得移 (略) 在乡(镇)人民政 (略) 有。 (略) 有者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扶贫资产明细,建立 (略) 控制制度,加强检查监督。
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应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逐 * 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 (略) 置等信息。扶贫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应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补充登记。到户类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原则上只需做到登记造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金额较大的到户类资产的全环节管理。
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要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 * 十 * 条 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 (略) 参与扶贫资产管护。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为县级人民政府、 (略)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按照国有资产 (略) 管理,所有者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经营主体包括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 (略) 、农业大户等。经营性资产产权归 (略) 有的,按照农村集体“ * 资” (略) 管理,村两委、村级脱贫责任组、第 * 书记 (略) 要认真分析扶贫资产发展状况,在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 * 议两公开”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到户类资 (略) 管理,由村集体协助做好资产指导工作。
(略) 有者和经营主体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经营主体要优先选择当地贫困劳 (略) ,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近就业实现脱贫增收。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对扶贫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村集体作为扶贫资产的经营主体外,贫困村也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扶贫资产经营者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经营, (略) 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各县对扶贫资产的确权、登记、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制度、方案、会议纪要、公告公示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 * 十 * 条 明确扶贫资产收益使用。扶贫资产收益是指通过经营性资产产生的利润扣除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种税费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实际可分配的收益。运营运维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扶贫资产为固定资产的须依规计提折旧。
(略) 有者和经营主体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可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健全农户参与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坚持保障贫困户稳定脱贫及巩固发展的原则,并随着扶贫资产发展壮大,逐步提高资产收益分配比例。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 (略) 公开,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优先用于扶持贫困村、贫困户。 (略) 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相关规定。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坚持劳动致富,防止“泛福利化”“养懒人”,对完全没有劳 (略) 或丧失劳 (略) 的,要设置 * 定的条件,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法,严禁新的简单发钱发物, * 分了之、 * 股了之的做法,已经实施的资产收益扶 (略) 完善和调整。
脱贫攻坚期内,扶贫 (略) 动态调整,精准受益,对于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农户,不再享受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可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保持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村内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村级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 * 十 * 条 规范扶贫 (略) 置。 (略) 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 * 年度的 (略) (略) 清查,并对上年度 (略) 清算。对发现 (略) 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 (略) 置的,应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 (略) 有者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 (略) 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 (略) 资产评估基础 (略) 门批准备案后实施,评估结果需 (略) 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扶贫资产的变卖、 (略) 有权的转移以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略) 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 (略) 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处置收入原 (略) (略) 有,原产权单位确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县级财政账户,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第 * 十 * 条 强化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扶贫资产监管,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独立”原则,构建扶贫资产动态监督检查体系,加强扶贫、财政、 (略) (略) 门以及公众对扶贫资产管理的全方位、动态化监管, (略) 门通力协作的扶贫资产阳光运营监管模式。乡镇 * 级应切实加强扶贫资产运营的日常监管。县级应适时开展扶贫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第 * 方力量开展评估检查,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扶贫资金, (略) 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 (略) 为,按照有关 (略) 。对套取骗取扶贫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 (略) 为的经营主体,予以失信惩戒。
第十 * 章 责任追究
第 * 十 * 条 扶贫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进 * 步明确扶贫项目管理责任的意见》( * 陕脱贫组 号)要求, (略) 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自责任,全程落实扶贫项目实施管理责任。发生以下事项,严肃责任追究:
( * ) (略) 门责任事项
1. (略) (略) 监督职责的;
2. 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资金支付;
3. 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损失;
4. 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
5. (略) 公示;
6. 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的;
7. 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的。
( * ) (略) 门责任事项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的;
5.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的;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 * ) (略) 门责任事项
1.未按规定足额将本级统筹整合资金编入预算的;
2.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统筹整合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的;
3. (略) 公示的;
4. (略) 门提供的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损失的;
5. (略) 门直接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 * 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6. 未 (略) 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或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统筹 (略) 收支业务核算。
( * )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事项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 (略) 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 (略) 业规范、 (略) 造成浪费的;
4.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的;
5.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的。
8. (略) 公示,或公告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9.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资金浪费的。
第十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
第 * 十条 现行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 *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门峡市陕州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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