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溪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发挥劳动模范在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县总工会起草了《金溪县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建议, @@@ q.com,时间截止至2022年9月7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尚晓萌。
金溪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 (略) 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金溪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党和政府授予的 (略) 。
第二章评选
第三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持续提 (略) *** 群体参评比例;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县级劳动模范由县劳模评选委员会组织评选、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模原则上从县劳模中产生,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可直接推荐。
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县域内各级劳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被评选的县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模范贯 (略) 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甘于奉献的崇高品质、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勤劳创业,实业致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全力打好产业升级攻坚战、基础设施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技术创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 (略) 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略) 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卫生、新闻、 (略) 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 (略) 会治理, (略) 会稳定,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对突发事件, (略) 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 (略) 会主义精神文明 (略) 会公益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平凡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勤奋钻研、开拓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县级劳模原则上五年评选一届,每届10人左右。
第九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层层审核产生。
(一)广泛宣传。采取召开会议、网络发动、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扩大推荐 (略) 会知晓率,组织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
(二)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 (略) 在单位民主推选,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农民经村民委员会、其他劳动者经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荐 (略) 在单位常用信息公开渠道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所有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均应提供劳动模范申报表、先进事迹材料;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委监委、卫健委(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略) 管理权限, (略) 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工商)、税务、人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保、卫健委(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 (略) 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党政机关中 (略)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
(四)县总工会对上报人选的基本情况, (略) 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多方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按一定比例提出初步候选人,提交县劳模评委会审核,一线职工、农民工、农民人选比例要达到65%以上。
(五)县劳模评委会召开会议采取票决制方式,按照20%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在本县(区)范围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拟表彰人员,其中 (略) 的劳 (略) 管理权限报县纪委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并在县级媒体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五条 邀请纪检监察组对推荐评选工作全程参与,做到全过程接受监督。严禁私相授受,杜绝滥用职权等各种不正当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实名记录和报告制度,做到全过程纪实。 (略) 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如提名具体人选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在上报人选时同步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工会,且一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略) 门。
第十七条 规范推荐评选资料留存备案工作,做到全过程可追溯。凡是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伪造相关材料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规定程序推荐等问题,即刻取消候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依 (略) 属纪检 (略) (略) 理。
第十八条 县总工会要严格规范执行相关单位意见的征求。如发现问题, (略) 属纪检 (略) 门报告。
第四章 奖励和优待
第十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享受下列优待:
(一)县级劳动模范每届评选后,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同时可推荐参加省、市劳模及省、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
(二)县级以上劳模执行相 (略) 待遇。
(三) (略) 门推荐优秀劳模到合适的领导岗位工作。
(四)每年组织县级劳动模范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五)县级劳模经县劳模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照每年600元劳模补贴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年终一次性拨付。
(六)劳动模范享有疗(休)养待遇,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县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为所有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对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证明。
第十三条 加强对劳模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
模范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四条 密切同劳模联系,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
第六章 (略) 的取消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 (略) :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 (略) 分的;
(三)受 (略) 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 (略) 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的。
第十六条县级劳模 (略) ,应按照劳模评选
程序,逐级申报,由县劳模管理办公室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级 (略)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县级劳模调离本县或被 (略) 以及已故劳模,不再 (略) 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