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收 (略) 工具指标的提醒函》(粤农农函〔2024〕125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0年2月12日起,行政相对 (略) 工具指标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延续的(包括《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第十五、十六、三十九条所列明的三种情形),可在2024年12月31 (略) 依法提出延续申请,到期仍不依法申请办理延续的,将被依 (略) 工具指标,失去新申请建造渔船、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等权利。
申请办理地址:茂名 (略) 行政服务中心 (略) 业务窗口(电城镇政府一楼西侧),联系电话: 0668-*。
特此通告。
附件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三十九条.doc
附件2.捕捞许可证已过期渔船名册(截至2024.12.20).xls
广东茂名 (略) 管理委员会 (略)
202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