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转征函〔2024〕913号
清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2024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3334公顷(其中耕地1.3313公顷、非耕农用地0.0021公顷)。
二、你县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征收,组织落实好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
三、具体建设项目由你县根据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用地定额依法供地。
四、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