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实验实训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8-20 09:30:00,更正为:2024-09-04 10:0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08-20 09:30:00,更正为:2024-09-04 10:00:00。
本项目第三章3.4.2.商务要求各包中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1、采购人违约责任 (1)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采购人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采购人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成交供应商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5天的,成交供应商有权终止合同; (3) 采购人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成交供应商损失的,还应按成交供应商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成交供应商。 2、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 (1)成交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采购人,否则,视作成交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偿付违约赔偿金给采购人。 (2)成交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采购人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5天,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款额向采购人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采购人已经付给成交供应商的货款及其利息。 (3)成交供应商货物经采购人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成交供应商须在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赔偿金给采购人。(4)成交供应商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 (略) (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成交供应商除应向采购人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成交供应商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按采购人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采购人。 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更正为“1、采购人违约责任 (1)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采购人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采购人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成交供应商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5天的,成交供应商有权终止合同; (3) 采购人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成交供应商损失的,还应按成交供应商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成交供应商。 2、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 (1)成交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采购人,否则,视作成交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偿付违约赔偿金给采购人。 (2)成交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采购人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5天,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的款额向采购人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采购人已经付给成交供应商的货款及其利息。 (3)成交供应商货物经采购人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成交供应商须在7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的赔偿金给采购人。(4)成交供应商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 (略) (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成交供应商除应向采购人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成交供应商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按采购人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采购人。 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8月19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四川 (略) ,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 (略) (www.ccgp-http://**)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 (略) -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 (略) 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 (略) 供应商库。
(二)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 (略) (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 (略) 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 (略) -办事指南。
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 (略) 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 (略) 技术支持:
在线客服:通过四川 (略) -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400服务电话:*
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 (略) -办事指南进行查询
1.采购监督机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837-*,0837-*,联系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 (略) 团结街12号阿坝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2、计划编号:**[2024]*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地址: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凤仪大道南段248号
联系方式:何老师;*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 (略)
地址: (略) 武 (略) 511号大合仓C区415
联系方式:江先生;028-* 转88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江先生
电话:028-* 转8810
四川 (略)
2024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