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12日我厅对井冈山 (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项目应用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2024年12月12日 至 2024年12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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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项目名称: | 井冈山 (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项目 |
批复文号: | 赣环辐射字〔2024〕541号 |
批复时间: | 2024-12-11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