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中共镇安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23年8月8日至9月28日,对郑自君同志担任县木王国有林场场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履行经济责任所做的主要工作和总体评价
郑自君同志201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担任县木王国有林场场长,负责单位全面工作,分管单位财务签审工作。郑自君同志任职期间带领县木王国有林场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做了以下主要工作。
(一)遵守有关财经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任职期间,基本能够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能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2012、2013、2017、2018四个年度分别在县林业系统年度考核中被考核为优秀单位。
(二)履行对本单位财政收支管理责任情况。任职期间,能够较好地履行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财政收支基本真实。
(三)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任职期间,资产管理基本规范,能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民生改善情况。任职期间,能够有效管理和保护木王辖区森林资源。
从审计情况看,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郑自君同志本人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管理分配使用中存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涉及金额*.89元。
(二)违规垫交应由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38元。
(三)未按规定对购置资产进行审批,涉及金额*元。
(四)非税收入未按规定足额上缴,涉及金额*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审计建议
(一)审计处理情况
1.对“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的问题,要求县木王国有林场及时与债务债权人对接,做好往来款项催收工作。
2.对“违规垫交应由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的问题,要求县木王国有林场及时收回垫交的财政资金,做好账务调整处理。
3.对“未按规定对购置资产进行审批”的问题,要求县木王国有林场今后严格规范资产购置审批程序。
4.对“非税收入未按规定足额上缴”的问题,要求县木王国有林场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及时上缴非税收入。
(二)审计建议
1.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账务核算。
2.核对往来款项,做好清理工作。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对“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的问题,县木王林场对于县财政局统筹整合2015年危改供热补助资金*元,已做下账处理,对于其他应收款*. 56元、其他应付款*.33元已建立长效机制进行清理工作。
(二)对“违规垫交应由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的问题,县木王林场已将垫交资金全部收回。
(三)对“未按规定对购置资产进行审批”的问题,县木王林场已完善资产购置手续。
(四)对“非税收入未按规定足额上缴”的问题,县木王林场已上缴县非税收入中心29.*元,余下的 13.*元是林场改革前原来镇安县苗圃的往年场地经营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