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安新城进口保税仓提档升级工程施工/标段
答疑书(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该项目招标进行招标答疑,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请问“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是否属于“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答: (略) [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2、合同6.1.6条约定:“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合同价格支付,不另行支付。”本工程虽然支付预付款,但合同约定“预付款在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全额扣回”,这与开工预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相违背,请按规定另行预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合同7.4.1条约定:“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不负责提供。合同签订后承包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测绘企业资质、测绘人员资质并签订保密协议后,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予承包人,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资料及签订保密协议等承包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取得相关资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且不因此延长工期”。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应由发包人提供,请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合同12.4.1 约定了付款周期,但约定不明,请发包人明确以下事宜: (1)合同约定“若项目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支付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可以按月产值付款。”请问本项目是否属于“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支付的”情况? (2)请问发包人是否同意按月产值付款? (3)合同约定“(1)项目资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拨付,严禁超进度拨付资金。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 30%以上予以拨付资金,拨付资金至不超过合同价的 20%;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 50%以上的,拨付资金至不超过合同价的 40%;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 70%以上的,拨付资金至不超过合同价的 60%;工程完工后,拨付资金至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办理结算(审计结算)后,拨付资金至不超过结算金额的 97%,预留 3%作为质量保证金。”该约定中“不超过合同价”相应比例属于约定不明,请删除“不超过”。 (4)请问“工程建设投资进度”以何种资料界定?在工程建设投资滞后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有权停工?“工程建设投资进度”并非承包人能决定,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不合理,请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合同12.4.4约定“发包人完成进度款审批的期限:收到申请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后30日内支付,”该约定中发包人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期限过长,请缩短。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约定“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考虑到措施费中并包干使用。”该约定不合理,请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合同11.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但“涉及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调整均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进行调整,施工过程中不进行调整和支付。”该约定不合理,请修改为“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合同2.4.2约定“承包人自行负责协调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 (略) 等事宜,自行将施工用水、用电、 (略) 等施工所需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含项目红线内、外),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每月底自行向供水供电单位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承包人施工所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含项目红线内、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自行考虑通道建设,并自行承担费用。”该约定中施工条件完善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业主单位承担,请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合同专用条款16.2.1款第1条: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务必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此条适用范围不当,与中华人民 (略) 令724号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符,条例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请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略) 天新功能区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亿联建设 (略)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