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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地址: (略) 金 (略) 官山果林场
法定代表人:谢世豪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96-256****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 (略) 金 (略) 官 (略) 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进行生猪养殖, (略) 理设施有在运行,处理设施的最后一道鱼塘排放口正在排水, (略) 鱼塘排口排放的废水采集水样1瓶,并对现场检查、采样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姚**全程陪同检查和采样,并对检查、采样情况予以确认。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1mg/L,氨氮浓度为154mg/L,总磷浓度为5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经查实,你公司位于 (略) 金 (略) 官山果林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 (略) 理设施有在运行,生产废水采取“猪粪水-搅拌池-固液分离机-沉淀池-沼气-鱼塘(果园)” (略) 理,处理后 (略) 的鱼塘进行消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鱼塘排放口正在排水往河道,执法人员在鱼塘排口现场采集水样一瓶,经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1mg/L,氨氮浓度为154mg/L,总磷浓度为5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为此,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漳芗环立〔2024〕24号), (略) 办公室主任姚**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姚**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水排放情况、现场采样情况等);
3.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水排口位置、污水排放、现场采样情况等);
4.2024年8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污水排口位置、现场采样位置等);
5.202 (略) 提供的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竣工验收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节选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治理及达标排放要求等情况)。
6.2024年8月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编号为XCHJ#的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的事实);
7.2024年8月 (略) 芗 (略) 办公室主任姚**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水排口位置、污水排放情况、现场采样情况等);
8.2024年9月 (略) 芗 (略) 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情况);
9.202 (略) 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202 (略) 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发票(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0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12号), (略) 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9 (略) 《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略) 罚上限M=#元
(略) 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1+3+5+1)/8]=1.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1-2-2)/(4×2)]×40%=-0.3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0.6+B)=#+(#-#)×[(1.5-1)/4]×(0.6-0.3)=#元(##万#仟#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 (略) 罚:
对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仟#佰##元(¥#元整)罚款。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