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枞阳县长江路-下北线道路延伸工程(第1次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1、 现就“枞 (略) - (略) 延伸工程”(招标编号:TLGC*)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评审项 | 评审内容 | 原文 | 修改为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P17 | 10.5 | 本项目以下费用:□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1)招标代理服务费: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皖价服(2007)86号文。 上述费用在报价清单中不单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以上费用成本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 本项目以下费用:□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1)招标代理服务费:*元。 |
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P74 | 3.2.3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如需更换,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私自变更建造师,除没收建造师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30%)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已完工程量的80%与承包人结算。因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等。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如需更换,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私自变更建造师,除没收建造师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30%)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已完工程量的85%与承包人结算。因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用、清场损失费用、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等。 |
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P80 | 7.5.2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工期一天的,将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并再按 2000 元/天扣除违约金。延误工期 15 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按已完工程量的 80%与承包人结算,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仅给予工期顺延,产生的相应损失及费用承包方自理。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工期一天的,将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并再按 2000 元/天扣除违约金。延误工期 15 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按已完工程量的 85%与承包人结算,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仅给予工期顺延,产生的相应损失及费用承包方自理。 |
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P87 | 12.4.1 | (2)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实际已完工工程量的80%支付,但不超过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及标内未实施项目造价)的80%; (3)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备移交发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 80%;竣工决算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7%,其余3%等到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注:若*方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审定价的 3%)的,则在竣工结算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100%)。工程隐蔽增加的工程量或变更调增的价款,不作为中间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调整的价款进入总结算。 | (2)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实际已完工工程量的85%支付,但不超过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及标内未实施项目造价)的85%; (3)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备移交发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 85%;竣工决算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7%,其余3%等到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注:若*方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审定价的 3%)的,则在竣工结算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100%)。工程隐蔽增加的工程量或变更调增的价款,不作为中间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调整的价款进入总结算。 |
2、 更改部分以此次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补充公告)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文件中不再一一赘述。
3、 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招标人: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 (略)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