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陆市瑞祥陶瓷有限公司和安陆市瑞祥硫璃瓦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25日我 (略) (略) 技术改造 (略) (略)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9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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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技术改造项目 | (略) 木梓乡汤冲村 | (略) (略) | 湖北恒坤 (略) | 项目增加通体瓦生产线,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及办公生活设施均依托现有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2%。 | 施工期: 项目依托现有已建成厂房和生产设施,不存在施工污染问题。 营运期: (1)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包括:喷雾干燥废气、辊道窑废气、压制成型工序废气、施胶废气、煤气发生站逸散废气、装卸粉尘、运输粉尘、堆场粉尘。其中喷雾干燥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处理后,辊道窑废气经“双碱法脱硫”处理后与喷雾干燥废气一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须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压制成型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施胶废气采取车间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中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煤气发生炉逸散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硫化氢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酚类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酚类无组织排放限值;车辆运输、原料装卸等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定期清扫厂内道路、封闭原料棚、及时洒水等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2)噪声 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绿化降噪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东、南、西侧厂界)及4类(北侧厂界)标准。 (3)废水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磨光工段清洗废水、含酚废水及脱硫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须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初期雨水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磨光工段清洗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含酚废水进入煤气发生炉内焚烧处理,不外排;脱硫废水定期补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制坯废水沉淀池沉渣、喷雾干燥塔尾气处理设施沉渣、辊道窑含氟废水沉淀池沉渣、地面冲洗废水沉淀池沉渣、雨水收集池沉渣、除尘器收尘、废瓦、煤气发生炉炉渣、煤气发生炉脱硫废渣等。制坯废水沉淀池沉渣、喷雾干燥塔尾气处理设施沉渣、辊道窑含氟废水沉淀池沉渣、地面冲洗废水沉淀池沉渣、雨水收集池沉渣、除尘器收尘、废瓦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煤气发生炉炉渣、煤气发生炉脱硫废渣定期收集后外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煤焦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2 | (略) (略) 技术改造项目 | (略) 南城办事处四里村 | (略) (略) | 湖北恒坤 (略) | 项目拆除原建筑陶瓷生产线并对煤气发生炉、辊道窑进行改造,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及办公生活设施均依托现有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2%。 | 施工期: 项目依托现有已建成厂房和生产设施,不存在施工污染问题。 营运期: (1)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包括:破碎粉尘、焙烧废气、煤气发生炉逸散废气、装卸粉尘、运输粉尘、堆场粉尘。其中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2020年修改单排放限值;焙烧废气经“双碱法脱硫”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须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2020年修改单排放限值;车辆运输、原料装卸等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定期清扫厂内道路、封闭原料棚、及时洒水等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煤气发生炉逸散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硫化氢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 (2)噪声 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绿化降噪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西、南、北侧厂界)及4类(东侧厂界)标准。 (3)废水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含酚废水及脱硫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须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初期雨水收集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含酚废水进入煤气发生炉内焚烧处理,不外排;脱硫废水定期补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小颗粒煤、脱硫渣、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不合格产品等。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不合格产品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小颗粒煤交下游厂家处理,脱硫渣交建材企业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煤焦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