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观光车、无轨火车经营权转让公告
森林公园观光车、无轨火车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4HCBCA(略) | |||||||
委托方 | 合肥印象滨湖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印象滨湖 (略) 纪检监察办 联系方式:0551-(略)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0月18日9:00始至2024年11月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1月7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4年11月7日17: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森林公园观光车、无轨火车经营权 | 6 | 198.6 | 19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滨湖国家森 (略) 域内, (略) 域范围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森林公园内目前正在运营的观光车、无轨火车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具体经营范围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4.本项目转让期限为6年,6年期满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受让方履约良好且双方均同意续签,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总续签年限不超过2年,续签合同经营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不变。 | ||||||||
经营载体用途要求 | 1.根据转让方对标 (略) 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转让标 (略) 域仅限经营观光车、无轨火车项目。 2.受让方经营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自行办妥环评、消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及合法经营手续并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本项目委托方按照年经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经营费用。 (1)受让方须按照成交价向委托方预交经营费用,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经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经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营业收入分成”是指委托方与受让方对本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其中委托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为:观光车50%、无轨火车20%。 (3)委托方和受让方设立资金共管账户,受让方所有经营收入必须转入共管账户。营业收入每月核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由双方核算校对完毕。实际经营费用每6个月结算一次(6个月为一期),受让方按照当期经营费用和“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结算费用,费用由共管账户分别汇款至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账户。 (4)每12个月的营业收入全部核算校对完毕后,委托方将统计全部12个月的“营业收入分成”,并按照年经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结算年度费用,多退少补。 (5) (略) 提现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项目无免费用装修期。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 (略) 域面积以实际移交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3.经营期内,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4.经营期内,受让方需负责经营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受让方须负责经营载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经营期内,标 (略) 域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委托方代收。委托方不提供水电费发票,仅提供收据。 6.经营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委托方同意后,受让方 (略) 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本项目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受让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经营载体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经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期内,因使用经营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审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审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载体,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7.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用。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受让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撤场,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经营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所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须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委托方,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9.受让方为经营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观协调, (略) 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 10.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11.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经营期内受让方如 (略) 线及宣传,需要经委托方同意。 (3)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经营期内,受让方须做好安全防火、燃气设备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受让方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开展本项目收费范围外的经营活动。 (5)受让方负责本项目观光车、无轨火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购置等全部投资,其中观光车不少于40台,无轨火车不少于2台(每台无轨火车不少于40座),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受让方自行布线、自行安装、自主经营、自行维护。 (6)受让方为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委托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8)受让方须自觉 (略) 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1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享有优先权。优先权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s://http://**.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经营期限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略)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8%;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51%;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29%;超过(略)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https://http://**.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卢工;联系电话:(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略)、(略)(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技术支持 | 0512-(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略)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略)方转让下述房产经营权给(略)方而获取的报酬,也即是(略)方需要支付给(略)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载体详细情况
1.(位置、面积、材质等情况,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填写)
2.(瑕疵情况)
3.(其他)
第二条:经营载体使用期限
经营载体使用期限共6年,(略)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载体交付(略)方使用, 至 年 月 日收回。本次转让6年合同期满且(略)方履约良好,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总续签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本项目成交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 元)。续签合同经营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不变。
2.本项目(略)方按照年经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经营费用。
(1)(略)方须按照转让成交价向(略)方预交经营费用,经营费用每6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首期经营费用人民币 元/年(大写: 元整)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略)方指定账户。
(2)“营业收入分成”是指(略)方与(略)方对本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其中(略)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为:观光车50%、无轨火车20%。
(3)(略)方和(略)方设立资金共管账户,(略)方所有经营收入必须转入共管账户。营业收入每月核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由双方核算校对完毕。实际经营费用每6个月结算一次(6个月为一期),(略)方按照当期经营费用和“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结算费用,费用由共管账户分别汇款至(略)方和(略)方各自账户。
(4)每12个月的营业收入全部核算校对完毕后,(略)方将统计全部12个月的“营业收入分成”,并按照年经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结算年度费用,多退少补。
(5) (略) 提现手续费,由(略)方承担。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略)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略)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
2.如(略)方合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略)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经营载体交付
1.(略)方收到(略)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10日内将经营载体交付给(略)方。(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经营载体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2.(略)方原因推迟交付经营载体,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合同期限保持不变。
3.(略)方交付经营载体时应保证经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载体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略)方应保证经营载体交付(略)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 (略) 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经营载体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经营载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略)方。
2.(略)方交还经营载体时应保证经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完好状态,合同期内(略)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略)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略)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略)方有 (略) 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承担。
3.(略)方对经营载体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略)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4.(略)方同时应结清经营载体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 (略) 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略)(略)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经营载体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略)方收回经营载体。
第七条:经营载体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经营载体使用期间,(略)方对经营载体进行装修、装潢、改造, (略) 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略)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略)方自行办理。经营载体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经营载体结构,(略)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略)方装潢和使用经营载体不得损坏(略)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经营载体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略)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略)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略)方所有,未经(略)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合同期内,经营载体的维修维护义务和责任由(略)方负责承担,费用由(略)方自理。
3.(略)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经营载体及附属设备,合同期内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略)方负责修理、 (略)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略)方决定;(略)方拒绝的,(略)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承担。
第八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按期向(略)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经营载体证明等相关材料。
3.(略)方对经营载体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经营载体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略)方按现状提供经营载体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略)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合同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合同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经营载体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略)方。
6.(略)方应保证经营载体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经营载体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略)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经营载体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经营载体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略)方承担。((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 (略) 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略)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经营载体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合同期内,由(略)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经营载体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略)方在合同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略)方负责。(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
5.合同期内,(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经营载体。否则视为违约,(略)方可无条件收回经营载体,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略)方同意后,(略)方 (略) 部招商,(略)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略)(略)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略)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略)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略)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经营载体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略)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经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略)方承担。合同期内,因使用经营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略)方自行协调解决。(略)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审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略)方与(略)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略)方审查的,或(略)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略)方备案的,视为(略)方违约,(略)方有权解除与(略)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载体,(略)方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期内如(略)方出售经营载体产权,则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期内该经营载体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略)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略)、(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略)、(略)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略)方仅退还相对应未使用完预交的经营费用,其他方面不再予以补偿或赔偿。
(三)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的,须向(略)方支付3个月经营费用的违约金,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且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略)方合同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须完好移交(略)方,且(略)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略)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略)方对于(略)方合同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经营载体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略)方所得:
1.该经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经营载体拆迁范围的。
2.因经营载体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经营载体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经营载体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经营载体,经(略)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经营载体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载体,责令(略)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15日的;
2.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经营载体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经营载体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经营载体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经营载体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15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经营载体,每延迟一天,按延迟的时间对合同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略)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如因该经营载体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略)方支付违约金年成交金额的25%(¥ )。
2.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经营载体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经营载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合同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并向(略)方支付违约金3个月经营费用(¥ )。
4.合同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除须补交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略)方经营载体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略)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略)方不再转让经营载体对应的经营权,(略)方在合同期满日前书面通知(略)方,(略)方应在合同期满日内将经营载体交还(略)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略)方继续对经营载体进行经营权转让,(略)方若愿意继续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载体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略)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略)方经营载体。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略)方须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略)方为本项目投入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等产生的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2.合同期内(略)方如 (略) 线及宣传,需要经(略)方同意。
3.(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期内,(略)方须做好安全防火、燃气设备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略)方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一切损失,均由(略)方承担全部责任。
4.(略)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开展本项目收费范围外的经营活动。
5.(略)方为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6.(略)方为本项目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略)方自行布线、自行安装、自主经营、自行维护。观光车不少于40台,无轨火车不少于2台(每台无轨火车不少于40座)。
7.(略)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略)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略)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略)方停业整顿,(略)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8.(略)方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 (略) 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9.合同期内,(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用。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略)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略)方须无条件撤场,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经营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 (略) 理:
1.向(略)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略)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略)方执四份,(略)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略)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前述地址联系方式为(略)方书面确认,如果变更请书面告知(略)方,(略)方及相关部门(含司法机关)对(略)方发出的书面函、法律文书以邮件快递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
(略)方(盖章): (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
商户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略) 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合肥印象滨湖 (略) ***片区与****商户签订X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明确各经营商户的安全责任。
一、商户安全责任目标
1.无重伤、死亡事故,无爆炸、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2.按时参加合肥印象 (略) 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
3.无违法违章违纪行为,认真执行 (略) 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率100%;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经营活动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
6.按要求完成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7.加强运 (略) 域内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财物被盗等各类案件。
8.加强商业经 (略) 域内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略) 理各类矛盾纠纷。
二、商户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户需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景区商业经营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景区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3.建立安全档案,确定安全重点工作,设置安全标志,定期做好安全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档案管理。
4.经营商户对上岗员工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
5.景区商户不得制造、储存、销售、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商业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定期 (略) 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如遇突发安全情况需及时上报。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在合同期内,商户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部门手续、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承租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
8.商业经营场所需做到用电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及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人员离开时,应做到切断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同时不得私自改装场地内 (略) ,不准乱挂、乱拉和乱接电源线,如有需要改 (略) ,须书面申 (略) 运营管理部批准。
9.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遮 (略) 域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器材)用于其他用途,需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不定期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使用。
10.经营商户做到不定期进行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自查和维护,如有特种(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设备、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按安全规范操作作业,及时排查各项安全隐患;配合并支持 (略) 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做到主 (略) 运营管理部反馈安全隐患信息和隐患整改信息。
11.经营商户工作人员做到在工作期间低速驾驶生产车 (略) 行驶作业,景区内禁止无证开车、禁止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工作人员骑行两轮电动车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行驶中做到沿非机动车道低速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2.景区经营场所应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及违禁物品,食品进货渠道要正规,食品制作加工售卖环境干净卫生,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13.经营商户不得经营香烟、打火机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刀具、枪械等)、危险品(汽油)、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炮竹等) (略) 。
14.经营商户严格执行 (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景区经营商户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商户主要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给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合同,并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如有违反此责任书规定事项引起任何不良后果,均由规定违反方承担所有责任,片区、商户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片区负责人签字(盖章): 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