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邻水县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电梯采购)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机械设备/塑料压制液压机/起重设备/电梯 | ||
采购单位 | 四川 (略) | ||
行政区域 | (略) | 公告时间 | 2023年07月12日 16:58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3年07月04日 | 更正日期 | 2023年07月12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周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826-* | ||
采购单位 | 四川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科创区创新中心下沉广场B507室1716创业工场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邓老师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区(栋)5层5528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周女士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CZF-2023Z-CS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邻水县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电梯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7月0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 磋商须知“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中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现更正为: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9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更正日期:2023年07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事项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四川 (略)
地址: (略) 科创区创新中心下沉广场B507室1716创业工场
联系方式:邓老师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 (略)
地 址: (略) 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区(栋)5层5528号
联系方式:周女士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女士
电 话: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