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中田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批复中田乡中田村十七组水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中府发〔2023〕7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中田乡中田村十七组水渠工程项目建议书,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中田乡中田村十七组水渠工程。
二、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代码:项目由黎川县中田乡人民政府申报,项目代码:2306-*-04-01-*。
三、项目建设地点:黎川县中田乡中田村。
四、建设工期;1个月(从开工之日算起)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水渠长0.54千米,宽40厘米,高40厘米。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金额约10.8万元。资金来源为2023年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0万元及乡镇自筹资金。
七、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八、请各乡镇根据关于印发《黎川县2023年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黎巩固字〔2023〕12号)文件组织实施。
接文后,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和《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有关规定及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如期建设。
二0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