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
地址:湖南省新 (略) 5号
法定代表人:毛耀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3月12日,收到群众信访投诉后, (略) 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选矿场地发生重大变动,与批建地址不符,且未按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前正在安装调试设备。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5、现场图片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4〕1号),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之日起90天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期间不得有开工建设行为,逾期将处以人民币*.9元罚款。
2024年6月17日, (略) 关于请求延期处罚的申请,我局 (略) 核实情况,同时咨询环评编制相关单位,确如你公司申请书所诉,我局立案后,你公司立即启动了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工作,与第三方签订了编制合同,但因历史遗留等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环评批复,情况较为复杂。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我局主要负责人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 (略) 提出延期处罚的申请,延期至2024年7月19日。
截止至2024年7月19日,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其他申请,视为对该告知书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晃罚告字〔2024〕1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后,立即停止建设,并立即启动了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工作,虽然因历史遗留等特殊原因导致于2024年7月18日才办理好环评批复,但仍处于申请延期后的时间段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