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沿江东路405号后座五楼 【企业自挂牌项目】
承租方资格
意向承租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注册资本达人民币#元或以上的企业法人,因意向方违约原因导致与出租人之间截至挂牌截止日仍存在诉讼、未结清的违约责任等经济纠纷的不得参与。
出租条件
1.如在进行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即报名登记时间)内仅有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应租保证金的意向方,经批准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协议交易。
2.如在进行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即报名登记时间)内有2家或以上符合资格且至少2家意向方缴纳应租保证金的,选择招投标交易方式。
3.如在进行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即报名登记时间)内有2家或以上符合资格但只有1家意向方缴纳应租保证金的,经批准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协议交易。
4.应租人须携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5.对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意向承租人,通知其向出租方交纳应租保证金。
6.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应租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通知其购买招租文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房屋权证所列示的使用性质为旅业。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能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含墙体)。
3.出租方不保证该房屋现有消防设施(含消防出口、消防栓、消防用水等)符合现有消防规定,如需整改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的费用以及出租方不保证该房屋能办理租赁备案及现有的相关资料符合#方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要求。承租方在办理上述证照的过程中,出租方只提供经营证照复印件及出租房屋现有的产权资料复印件。承租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或出租方不能提供其它资料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及索取任何形式的补偿。
4.承租方需承担该房屋改造装修费用及租赁期内的所有经营费用及税费。
5.承租方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6.承租方不得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
7.水电基本设施已安装到楼层,并设分表管理计费。
8.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整体转租。
9.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要提供全部股东的个人担保。
10.若出租方对该房屋所在大楼的消防楼梯进行改造的,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并按要求腾退消防楼梯改造所需的位置,承租面积及租金作相应减少,改造期间出租不对承租方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1.若出租方对该房屋所在大楼进行升级改造,需封闭大楼外立面或通行通道时,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升级改造期间出租方不对承租方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若需要占用承租方租赁场地时,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除占用期间的相应面积租金免交之外,出租方不对承租方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2.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 (略)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场地安全协议书》、《廉洁协议书》版本签署。
13.承租方必须遵守该房屋所在大楼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4.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当于租赁期内末年末月租金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