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沿滩区第二小学校综合楼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沿滩区第二小学校综合楼建设项目已由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局以 自发改发【2020】38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自贡市沿滩区第二小学校,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自贡市沿滩区第二小学校。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自发改发【2021】7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SPPREC20210119014(BX)001)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沿滩区新城。
2.2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教学业务用房2400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围墙、堡坎等基础设施。
2.3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1个施工标段;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全部内容。
2.4质量目标: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5计划工期:153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以来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个标段。
3.4本次招标采用强制性标准法资格后审方式。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2月8日 0 时 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21年2月12日23时59分,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3月1日09时30分,地点为 自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自贡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丹桂大街南段811号,联系电话0813-8213509)。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自贡市沿滩区第二小学校
地 址:自贡市沿滩区园富路东200米
联系人:佘先生
电 话:0813-5192365
传 真:0813-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21层2101-2103号
联系人:邓先生
电话:028-84352226
年月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自贡市沿滩区第二小学校 地 址:自贡市沿滩区园富路东200米 联系人:佘先生 电 话:0813-5192365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21层2101-2103号 联系人:邓先生 电话:028-84352226 |
1.1.4 |
项目名称 |
沿滩区第二小学校综合楼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
1.1.5 |
建设地点 |
沿滩区新城 |
1.2.1 |
资金来源 |
业主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全部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53日历天(需在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7月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等级要求: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财务要求:近3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近 3 年(一般限定在 5 年以内)已完成不少于 1 个(0 至 3 个)类似项目;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 项目负责人资格:建造师,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级别二级及以上,具有有效的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项目开工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建造师。 其他要求: 1、省外企业提供有效的入川备案相关证件或证明。 2、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限制投标的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本章总则1.4.2条规定的17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8)近半年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招投标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9)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20)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21./ 注:招标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另有的规定增加限制投标情形,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 质疑 的截止时间 |
2021年2月13日17时0分0秒 |
1.10.3 |
招标人书面、修改、补充 |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将在《四川建设网》公布,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该修改、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1.13 |
最高限价 |
投标最高限价(控制价):¥ 12275385.29元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2.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3月1日09时30分00秒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及补遗文件(若有时)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日期算起6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50000.00元(小写),壹拾伍万元整(大写)。 缴纳到账截至时间为2021 年2月28日。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帐至下列任一银行: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封闭转账账户,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封闭转账账户中缴纳投标保证金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 账 号:51001618608051504727 2.自贡农商银行封闭转账账户,经自贡农商银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封闭转账账户中缴纳投标保证金 开户单位: 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88030120002549234 注: 1.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上任一银行缴纳; 2.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是否缴纳,以开标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一览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规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或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将投标保证金退入投标人基本账户。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未履行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3年 (近3年指2017来至投标截止日) |
3.5.3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 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 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 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 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 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7)数据电文投标文件为需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TBID格式文件。工程量清单部分需用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的清单制作软件生成CJZ格式文件,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与技术标文件组合成一份完整的投标文件。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电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除外)应使用电子印章在投标文件封面处进行盖章。对于联合体投标,投标牵头单位使用电子印章进行盖章,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盖章,上传扫描件。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工程量清单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4)在线提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现场递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作为备份。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在线投标文件数字文件一份,在开标现场递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作为备份。开标时使用投标人在线递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人在线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无法正常读取或无法正常导入电子开评标系统,或由于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启动补救措施,使用该投标人现场递交的光盘中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仍然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
4.1.1 |
投标文件备份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投标文件备份光盘文件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 未按要求包装、密封的,招标人拒收其备份文件,视为未提供备份文件且投标人后果自负。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时 分 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自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北大街777号四楼)本项目开标室,联系电话0813-8126302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4)招标人签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 (5)在系统中点击解密投标函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共5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第三条、自府发〔2014〕23号第五条规定执行。其中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
6.3 |
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与控制价相比下浮不足 10%的(招标人可在10%----15%之间选择),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7.3.1 |
工程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业主支付担保 |
1、工程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民工工资保证金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民工工资保证金。 3、业主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与其对等的业主支付担保,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扫描件。 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相关手续。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总报价,中标人以其中标金额为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按收费基准价的80%作为应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人支付。 R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 □ 招标人转支付。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先支付给招标人,待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以内,由招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
10.2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无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二者应完全一致。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 分 (人民币)。 |
10.3 |
低于成本报价 |
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 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8 5 %。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 5 %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4.5条评审。 |
10.4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 该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10.5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所有投标合同段的下浮比例为最高的合同段。 |
10.6 |
建设资金拨付 |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为中标价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为已完工程造价的80%。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
10.7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 可以调整。 R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10.8 |
压证施工制度 |
实行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规定押证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
10.9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筑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
10.10 |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
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 10% 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 |
10.11 |
合同备案 |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
10.12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 1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 2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
10.13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10.14 |
招标文件中的注 |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
10.15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10.16 |
其他 |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第三章“评标办法”1.4.3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 (一) 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中的单价项目: (中标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修正后总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 100% (二) 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
10.17 |
创优奖项 |
本项目要求创建/(如鲁班奖、天府杯、盐都杯等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标准详见合同相关条款。 |
10.18 |
计算机辅助评标 |
本次招标采用《自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和自贡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辅助评审系统》进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投标人应保证其所递交的包含CJZ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 的TBID格式数据电文投标文件能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正确读取。 |
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其它所述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为准。 |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建造师(员)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招标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招标文件1日内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2条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四川建设网》之《自贡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至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予以澄清。澄清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以在《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发布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由投标人在网站上查阅、下载。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澄清文件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的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以在《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发布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由投标人在网站上查阅、下载。该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修改招标文件发布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人承诺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10日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接到并受理任何投诉,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投标保证金处理通知》,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投标保证金处理通知》,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未履行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每张项目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据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如类似业绩允许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须提供此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2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 其它资料具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1.4.1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2提供相应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电文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投标文件封面和投标函)都应上传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的扫描件,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使用电子印章进行盖章。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加密。
3.7.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提供用相应计价软件制作的CJZ格式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保证能为计算。
4. 投标4.1 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备份光盘文件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未按要求包装、密封的,招标人拒收其备份文件,视为未提供备份文件且投标人后果自负。
4.1.2 线上提交的数据电文的投标文件,须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和数字证书进行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系统中在线递交已加密的电文数据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当众开标解密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投标保证金、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和评标数据准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5.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公示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7.3.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不提交担保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不含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按规定采用比选方式。
9. 纪律和监督9.1 监督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2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3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4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5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6 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9.7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并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 目名 称 )_______ 标 段施工 开标记录 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 号 |
投标 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 证金 |
投标报 价(元) |
质量 目标 |
工 期 |
备 注 |
签 名 |
最高限价 |
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监标人: _______
年月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附表二: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投标人名称: 编号:
质 疑 问 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
澄 清 内 容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
递交方 式和时 间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密封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
结论 |
评标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
注:1.有证明材料须书面附上。
2.递交时间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注(3)、(4)的规定。
3.本表空白不够可以另行增加。
附表三: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
招标人名称: 编号:
质 疑 问 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
澄 清 内 容 |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
递交方 式和时 间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密封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
结论 |
评标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
注:1.有证明材料须书面附上。
2.本表空白不够可以另行增加。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 标 通知 书
_______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_______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_______ _______ 元。
工期: _______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_______ _______ 标准。
建造师: _______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_______ 日内到 _______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签字)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 标结 果通知 书
_______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_______ (中标人名称)于 _______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_____________ (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签字)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说明: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要求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及相应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及相应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及相应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及相应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第1.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
续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 项 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2. 1 .4 |
施工 组织 设计 和项 目管 理机 构评 审标 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对本工程的难点,重点,特点作出了认真仔细的分析,提出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适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措施详尽、合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重要部位控制措施满足工程需要,目标质量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规定(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措施详尽、合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满足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措施详尽、合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满足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计划逻辑性强,工序穿插得当,工程进度保证措施可行(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 |
||
资源配备计划 |
资源配备既满足施工需求,又经济适用(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 |
||
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 |
||
施工设备 |
满足本工程的施工需求(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 |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满足本工程的检验、检测要求(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 |
||
续表
2.2 |
投标报价评审 |
评审准备 |
“清标” |
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整理和复核 |
|
初步评审 |
是否高于控制价 |
按照本章第3.3条规定进行投标报价初步评审 |
|||
报价唯一 |
|||||
表格完整性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算术修正 |
|||||
详细评审 |
单价遗漏项总价最高百分比 |
( 3)% (1-3%) |
|||
综合单价评审 |
综合单价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和评标表格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804号)进行评审。 |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第一类分部分项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25)% (15-25%) |
|||
第二类分部分项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30)% (20-30%) |
||||
措施项目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 35)% (25-35%) |
||||
不平衡报价总价最高百分比 |
(20)% (10-20%) |
||||
规费计取方式 |
□ 投标人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投标人应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费率计取;未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投标人按规费费率下限计取) ? 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 □ 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规费费率计取。 注:此项为单项选择 |
||||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式 |
|||||
低于成本评审 |
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按照本章3.4.5条进行评审 |
||||
其中,第一类是指本招标文件第3.4.4条第(一).1.(1)项规定情形,第二类是指本招标文件第3.4.4条第(一).1.(2)项规定情形。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投标报价评审标准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评审准备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A。
3.1.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3.1.3 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初步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使用附表B记录评审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则否决该投标。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4 )3.2.3条规定的情形。
3.2.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时,应否决该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记录,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3.3投标报价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文、川建造价发〔2016〕683 号文、川建造价发〔2018〕804 号文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C至附表D-4记录评审结果。
3.3.1 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使用附表C记录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3.3.2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偏差,该投标应予否决:
(1)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的;
(2)不符合报价唯一,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的;
(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报送投标报价应有表格。若投标人遗漏对投标报价有实质性影响的表格,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对投标报价无实质性影响或对招投标双方权益无影响的表格遗漏不应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3.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评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应予否决:
(1)投标人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未按第三章“评标办法”续表第2.2条“规费计取方式”要求填报的;
(3)投标文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4)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5)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6)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7)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8)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时,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
(9)税金未按销项增值税税率9%计取的;
(10)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3.4算术修正
投标评审组对清标中发现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或计算基础金额与费率)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合价及总价,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综合单价(或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合计金额及总价;
报价评审组按上述原则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该投标应予否决。
3.4投标报价详细评审只有通过了投标报价初步评审并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可进入投标报价详细评审。在投标报价详细评审过程中所有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元。
3.4.1 价格折算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价的计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使用附表D-14记录评标价折算结果。
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3.4.2 单价遗漏评审
(一)单价遗漏项目的确定
单价遗漏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遗漏。
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
(二)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按照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即: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工程量×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三)单价遗漏的处理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 1 )%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3.4.3 综合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清单项目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及其单价。
(一)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明显不合理时,报价评审组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二)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明显不合理时,报价评审组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3.4.4 不平衡报价评审
(一)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确定
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措施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5 )%时(指:评标办法中的第一类分部分项不平衡报价百分比),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0 )%时(指:评标办法中的第二类分部分项不平衡报价百分比),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报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作出说明或其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未否决其投标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 25 )%时,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二)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总价(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0 )%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0 )%(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3.4.5 低于成本评审
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投标报价的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D-12至D-13记录评审结果: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下同)的8 5 %。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 5 %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评审及询问
报价评审组应对满足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估及判断
报价评审组通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报价评审组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对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3.5澄清、说明或补正3.5.1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其投标报价应予以否决。
3.5.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可拒绝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3.6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与控制价相比下浮不足 10%的(招标人可在10%----15%之间选择),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7中标人的确定3.7.1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3.7.2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第二中标候选人愿意承担没收投标保证金弥补后的报价差额部分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3.8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3.8.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3.8.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附表A: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专家证号码 |
签到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附表B:初步评审用表
附表B-1: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人名称 |
|||||||||
2 |
签字、盖章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
4 |
||||||||||
5 |
||||||||||
6 |
…… |
|||||||||
是否通过评审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附表B-2: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营业执照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3 |
资质等级 |
|||||||||
4 |
财务状况 |
|||||||||
5 |
类似项目业绩 |
|||||||||
6 |
信誉 |
|||||||||
7 |
项目负责人 |
|||||||||
8 |
其他要求 |
|||||||||
9 |
投标要求 |
|||||||||
10 |
…… |
|||||||||
是否通过评审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附表B-3: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内容 |
|||||||||
2 |
工期 |
|||||||||
3 |
工程质量 |
|||||||||
4 |
投标有效期 |
|||||||||
5 |
招标保证金 |
|||||||||
6 |
权利义务 |
|||||||||
7 |
分包计划 |
|||||||||
8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9 |
…… |
|||||||||
是否通过评审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附表B-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
4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
5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
6 |
资源配备计划 |
|||||||||
7 |
技术负责人 |
|||||||||
8 |
其他主要人员 |
|||||||||
9 |
施工设备 |
|||||||||
10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
11 |
…… |
|||||||||
评审结果汇总 |
||||||||||
是否通过评审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附表C:清标用表
C-1:与招标清单不一致的投标清单偏差记录表
与招标清单不一致的投标清单偏差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第 页 共 页
单项工程名称: |
|||||||||||
单位工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
单位工程1 |
|||||||||||
... |
|||||||||||
单位工程2 |
|||||||||||
... |
|||||||||||
单位工程3 |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C-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超过偏差幅度分析记录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超过偏差幅度分析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单项工程名称: |
||||||||
单位工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投标工程量 |
招标控制价的相应单价(元) |
投标报价的相应单价(元) |
偏差幅度(%) |
偏差幅度≥±χ%的项目金额(元)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1 |
2 |
3 |
4=(3-2)/2×100 |
5=2×1 |
||||
单位工程1 |
||||||||
... |
||||||||
单位工程2 |
||||||||
... |
||||||||
单位工程3 |
||||||||
... |
||||||||
注:χ为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偏差幅度。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C-3: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超过偏差幅度分析记录表
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超过偏差幅度分析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单项工程名称: |
||||||||
单位工程 |
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金额(元) |
投标报价的相应金额(元) |
偏差幅度(%)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
单价措施 |
总价措施 |
单价措施 |
总价措施 |
小计 |
|
|||
1 |
2 |
3=1+2 |
4 |
5 |
6=4+5 |
7=(6-3)/3×100 |
||
单位工程1 |
||||||||
... |
||||||||
单位工程2 |
||||||||
... |
||||||||
单位工程3 |
||||||||
... |
||||||||
合计 |
注:总价措施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C-4: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偏差分析记录表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偏差分析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单项工程名称: |
||||||||
单位工程 |
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
规费费率(%) |
规费(元) |
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元) |
||||
招标控制价 |
投标报价 |
应填费率 |
投标费率 |
招标控制价 |
投标报价 |
招标控制价 |
投标报价 |
|
单位工程1 |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养老保险费 |
||||||||
失业保险费 |
||||||||
医疗保险费 |
||||||||
工伤保险费 |
||||||||
生育保险费 |
||||||||
住房公积金 |
||||||||
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
||||||||
单位工程2 |
||||||||
... |
||||||||
单位工程3 |
||||||||
... |
说明:1.“规费费率(%)”栏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费率填报情况。
2.“规费(元)”栏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金额填报情况。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C-5:其他项目清单偏差分析记录表
其他项目清单偏差分析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第 页 共 页
单项工程名称: |
|||||||||||
单位工程 |
暂列金额(元)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元) |
专业工程暂估价(元) |
计日工数量 |
总承包服务费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
单位工程1 |
|||||||||||
... |
|||||||||||
单位工程2 |
|||||||||||
... |
|||||||||||
单位工程3 |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C-6:清单项目算术修正明细记录表
清单项目算术修正明细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单项工程名称: |
|||||||
单位工程 |
清单项目名称 |
工程量/计算基数 |
综合单价(元)/费率 |
投标合价(元) |
修正后合价(元) |
差额(元)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单位工程1 |
|||||||
... |
|||||||
单位工程2 |
|||||||
... |
|||||||
单位工程3 |
|||||||
差额合计(元) |
|||||||
投标总报价(修正后的)(元) |
说明:清单项目名称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清单项目名称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C-7: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分析记录表
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分析记录表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招标控制价(合理)消耗量 |
投标消耗量 |
消耗量偏差幅度(%) |
招标控制价的相应价格(元) |
投标价格(元) |
招标控制价的相应价格(元) |
价格偏差幅度(%) |
备注 |
招标清单 |
投标清单 |
1 |
2 |
3=(2-1)/1×100 |
4 |
5 |
6=(5-4)/4×100 |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附表D:投标报价评审用表
D-1: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评审表
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评审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修正前) |
招标控制价(元) |
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 |
是否通过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2:报价唯一、表格完整性评审表
报价唯一、表格完整性评审表
第 页 共 页
投标人名称 |
报价唯一 |
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 |
是否通过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
□通过 □不通过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评审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要求进行报价的情形 |
|
1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
□ |
2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
□ |
3 |
投标文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
□ |
4 |
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
□ |
5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
□ |
6 |
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
□ |
7 |
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
□ |
8 |
投标人应填报而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投标人应填报而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 |
□ |
9 |
税金未按销项增值税税率9%计取的 |
□ |
10 |
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 |
结论 |
□通过 □不通过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4:算术修正结果评审表
算术修正结果评审表
第 页 共 页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修正后)(元) |
招标控制价(元) |
算术修正的主要内容 |
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 |
是否通过 |
□是 □否 |
□通过□不通过 |
||||
□是 □否 |
□通过□不通过 |
||||
□是 □否 |
□通过□不通过 |
||||
□是 □否 |
□通过□不通过 |
||||
□是 □否 |
□通过□不通过 |
||||
□是 □否 |
□通过□不通过 |
||||
□是 □否 |
□通过□不通过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5:单价遗漏评审表
单价遗漏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工程量 |
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项目单价(元) |
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元)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1 |
2 |
3=1×2 |
|||
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合计(元) |
|||||
投标总价(修正后)(元) |
|||||
结 论 |
□通过 □不通过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6: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评审表
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消耗量明显不合理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名称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投标消耗量/单位 |
招标控制价(合理)消耗量/单位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结 论 |
□通过□不通过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7: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评审表
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单价明显不合理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名称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投标单价(元) |
招标控制价的相应价格(元)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结 论 |
□通过□不通过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8: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档次偏差表
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档次偏差表
工程 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档次 |
投标清单是否符合招标清单要求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
投标清单 |
招标清单 |
|||
结 论 |
□通过□不通过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9: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不平衡报价评审表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不平衡报价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存在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元) |
招标控制价相应的综合单价(元) |
单价差值(元) |
偏差幅度(%) |
工程量 |
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金额(元) |
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偏差幅度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合计(元) |
注:如招标清单CJZ电子数据文件将单价措施项目列入“分部分项清单”时,相应单价措施纳入本表评审。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10:措施项目清单不平衡报价评审表
措施项目清单不平衡报价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项目名称 |
金额(元)/偏差幅度(%) |
|
投标报价相应金额(元) |
1 |
|
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元) |
2 |
|
差值(元) |
3=1-2 |
|
投标报价的偏差幅度(%) |
4=3/2×100 |
|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幅度(%) |
5 |
|
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幅度的措施项目清单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元) |
6 |
注:1.措施项目须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
2.如招标清单CJZ电子数据文件将单价措施项目列入“分部分项清单”时,相应单价措施不纳入本表评审。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11:不平衡报价评审汇总表
不平衡报价评审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项目名称 |
金额(元)/比例(%) |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合计(元) |
|
措施项目清单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合计(元) |
|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合计(元) |
|
招标控制价(元) |
|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合计占招标控制价的比例(%) |
|
结 论 |
□通过 □不通过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12:低于成本记录表
低于成本记录表
项目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审价(元) |
招标控制价的相应价格(元) |
评审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比例(%) |
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元) |
评审价与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比例(%) |
评审价是否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 |
评审价是否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
是否启动低于成本评审 |
1 |
2 |
3=1/2×100 |
4 |
5=1/4×100 |
|||||
投标人1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投标人2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投标人3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注:所有投标人指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13:低于成本评审表
低于成本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项目名称 |
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价格的幅度(%) |
是否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 |
评审价低于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幅度(%) |
是否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是 □否 |
□是 □否 |
||||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时,在投标文件中对其低报价说明: |
|||||
报价评审组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
|||||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
|||||
评审结论 |
□低于成本□不低于成本 |
||||
评审意见概要 |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 |
年 月 日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
年 月 日 |
注:表格中需说明的事项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D-14:评标价计算表
评标价计算表
项目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审价(元) |
折算价格计算过程 |
折算价格(元) |
评标价(元) |
备注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D-15: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报价评审结果汇总表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报价评审结果汇总表
项目 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初步评审 |
详细评审 |
低于成本评审 |
评标价(元) |
排序(评标价由低至高) |
备注 |
|||
否决 |
未否决 |
否决 |
未否决 |
否决 |
未否决 |
|||||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发出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省有关工程的标准和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日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电子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施工承包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措施等专项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3天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六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之日起5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红线内为场内、红线外围场外交通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要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的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调整合同价格。
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工作;会同区内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收方计量资料的确认签证;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相关事务等工作。履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职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开工前办理好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
(2)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场地内、外的水、电、通讯线路、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含相关的手续办理及费用),发包人只负责协调工作。
(3)若承包人需要,发包人可以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施工组织设计对成品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的规定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六套、城建档案由承包人负责整理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7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城建档案馆要求办理。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做好安全设施,确保周边人员、财产的安全,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人员、财产伤害,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低于25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1%~2%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1%~2%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的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更换,如擅自更换,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1%~2%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发现承包人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任人等现场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扣减5000元/人?次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工程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民工工资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民工工资保证金。
3、业主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与其对等的业主支付担保,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
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相关手续。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
(应与监理合同的要求一致,可以约定为“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期调整
因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引起的工期变化的,应按以下方式对合同工期进行调整:
1)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的,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
2)因承包人提请工程变更的,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
3)工期调整方法:(可选用以下三种方法之一或三种方法结合使用)
①网络分析法:该工作为关键工作的,则总延误的工期为批准顺延的的工期;如果该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变更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②比例计算法:
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时:
工期索赔值=×该受干拢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时:
工期索赔值=×原合同工期
(2) 计日工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核实的工程数量和相应单价计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本合同第10.4变更估价原则确定相应计日工单价。
(3) / 。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项目要求创建 / (如鲁班奖、天府杯、盐都杯等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补偿标准为: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补偿奖励;
获得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的1.5%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乘以监理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奖励;
(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补偿奖励。
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合同约定的所获最高奖项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算。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需经相关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在隐蔽前由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后 3 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现场收方计量,以现场签证资料作为隐蔽工程结算依据;隐蔽工程未经联合现场收方计量的,一律不予办理结算审计,一律不得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自贡市沿滩区龙湖中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防止学生及闲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防施工现场不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自贡市沿滩区龙湖中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前7日内支付当年安全文明施工计划额的60% 。
(本条约定视合同工期长短而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应≥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当年按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第二年的在第二年年初预付第二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以此类推)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增加:
7.1.3 承包人未在签订施工合同后7日内正式进场施工,视为违约,发包人将单方面解除合同。
7.1.4 承包人自觉接受监理和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计划实施的监督,如因自身原因,当实际工程进度与经批准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工期滞后,进度延误在30%内)监理和发包人有权以此向承包人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调整要求,承包人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并服从具体的各项工作进度安排(如为保证工期所必须采取的措施),造成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7.1.5 工程建设中涉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审查等活动时,由承包人负责并支付相关费用。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如因工程质量返修等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10000元/天的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再返修仍不能通过质量标准验收,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承包人应自动退场。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招标实施完成。
承包人需承诺在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单位,如果承包人延迟交付,则按照10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结算总价的3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平均风力达 8~9 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2)6 小时内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24小时内最高气温升至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检验或试验要求:
应按四川省建设厅川建质安发【2012】220号、自贡市规建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自规建住发【2012】153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8.4.3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应与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一致,如经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换了材料,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或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将保留解除合同并不予工程结算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非承包人原因需更换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承包人应在15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更换。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
8.5.4 如承包人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7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内仍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扣减10000元/次违约金。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时,应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
2)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项目的,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在±15%以内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项目的,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在±15%以内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的,或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应根据工程资料、13计量规范、13计价规范、2015《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施工期间《自贡建设》的材料不含税中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新的综合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新综合单价=按规范定额计价确定的综合单价×(1-L)。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的,且2015《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缺项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及工程量偏差超过15%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来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承包人招标;第2种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承包人自行确定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第2种方式:承包人招标确定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第3种方式:承包人自行购买材料、直接实施暂估工程)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估价的材料,合同履行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参照施工期间《自贡建设》并结合市场情况确认其不含税材料价格,根据确认价格替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格,《自贡建设》没有信息价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市场询价后认质认价确定材料价格,认质认价不下浮。
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估价的工程,应根据工程资料、13计量计价规范、2015《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施工期间《自贡建设》的材料不含税中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新的综合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新综合单价=按规范定额计价确定的综合单价×(1-L)。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再单独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本合同10.4条及11.1条的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其中:起扣的合同价比例在20%~30%间选择,第一个支付期的扣回比例自行约定。)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3《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支付,承包人需在每月25号前提交进度支付表,发包人在次月14号内完成审核,并在进度价款审定后14日内完成支付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支付证书上载明金额的60%支付(不包括新增工程),承包人需在每月25号前提交进度支付表,发包人在次月14号内完成审核,并在进度价款审定后14日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增加:
(4)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应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或财政部门办理结算审核,并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办理的结算金额为最终支付依据,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7%。
(5)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及工程总造价: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审查后并将竣工结算送政府审计。竣工结算造价最终以政府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报告为准。
(6)本工程实行诚信结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本着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承包人在送审结算中不得高估冒算。凡工程送审结算与业主或业主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的审定结算之比其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要扣留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不得超过5%)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包括根据通用条款第15.2.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银行利息。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不包括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以报价过低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调价,在发包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如采取停工、怠工等形式拒不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进度及正常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承包人在2日内仍未恢复正常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非因工程款拖欠导致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民工上访、申诉等情形的,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如承包人未参加则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1000元/次作为承包人违约处理,如累计5次未参加则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
(4) 施工中,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工程进度滞后约定进度达到3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5)其他违反本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
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其员工及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 自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1)施工过程中,若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发生设计变更,变更的估价原则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实施。涉及装饰材料的材质、颜色、规格等重要事项须征得发包人认可后方能实施。
(2)税收管理原则:第一、承包人必须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书》到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按现行规定缴纳税款,若不按规定登记的,造成的后果自负。第二、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时,应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工程款发票,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款,若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将不予支付工程款。
(3)承包人中标签订合同后,需按照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缴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并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否则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4)本合同未涉及到的条款内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承包人的承诺书执行。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11: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2.3 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不包括在综合单价中。
2.4 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的费用,不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单价中。
2.5 如要求创建优质工程奖项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2.6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文件明文规定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但招标人不再支付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的费用。
2.7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于子目的说明:。
(1)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列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 |
||||
暂列金额合计 |
(2)投标人应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且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
(3)暂列金额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并且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所用。
(4)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计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已包括在清单小计中,不应重复计入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计入投标报价。
2.9 暂列金额中实际发生的子项和暂估价中与本工程建设有关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但在比选标准范围内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比选人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进行比选。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3. 其他说明
4. 工程量清单
附件:
注:此处只上传扫描件。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的 CJZ 文件请点击 “ 清单 ” -> “ 导入清单 ” ,选择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路径进行导入。
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表
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表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招标编码: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品种: |
质量档次: |
单位: |
备注: |
注:1、本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材料(工程设备)引用了品牌或生产供应商的,应注明“参照或相当于”。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1.图纸目录
序号 |
图名 |
图号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 图纸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一、现场施工条件
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执行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注:(1)“ _______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也可以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封面除外)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人,应按“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相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封面可除外)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无需编制“注”的内容。
( 项 目名 称 ) 标 段施工招 标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_______ (盖 单 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 签 字) 年 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人承诺书………………………………………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其他材料……………………………………………注: (1) ( )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例如:施工组织设计... ... ...(21)。
(2)投标文件编制顺序按此目录顺序,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标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的,可只附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则可只附 “二、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4)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或不进行分包的,可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和“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_______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角分(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_______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达到 _______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 元( ¥ _______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定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投标有效期日历天
7.(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 (签字)
地址: _______
网址:_______
电话: _______
传真: _______
邮 政编 码: 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壹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零 角 零 分(¥ 12304560.00 )的投标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分(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_______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 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 (签字)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3.2.1 |
姓名: |
|
2 |
分包 |
3.5 |
||
3 |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11.1 |
||
4 |
缺陷责任期 |
15.2 |
||
5 |
创优工程奖项(如有) |
5.1.1 |
投标人名称: _______
单位性质: _______
地址: _______
成立时间: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经营期限: _______
姓名: _______ 系 _______ (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_______ 电话: _______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
投标人: _______ ( 盖单位章)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 _______ (姓名)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 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_______ (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_____________________ (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签字)
委托代理人: 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_______ (固定电话) _______ (移动电话)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三、联合体协议书_______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_______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_______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_______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_________________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 (签字)
成员一名称: 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 (签字)
成员二名称: 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 (签字)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注明: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并附有关证明。
四、(一)投标人响应性承诺书_______ (招标人名称):
我方承诺,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如有违反,我方自愿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 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 (签字)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_______ (招标人名称):
我方承诺,拟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_______,资格:_______级建造师,专业_______,建造师编号:_______在本项目开工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建造师。
投 标 人: 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 (签字)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 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 拟 投入本 标 段的主要施工 设备 表
序 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 KW )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 注 |
序号 |
仪器设 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 注 |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 总 平面 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临时 用地表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 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职称证(不含称号)、学历证、养老保险扫描件, 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不含称号)、学历证、养老保险扫描件, 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或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扫描件、专职安全员须具备C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 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最近六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最近六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3)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未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可不提供相关资料。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资质等级 |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 3 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____年、____年、 ____年的财务状况表。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3.5.2。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
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扫描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
(四)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五)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 |
案由 |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提起过招投标投诉而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04年第11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十、其他材料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九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相关资料下载:自贡市沿滩区第二小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2021.2.7(定稿).pdf
附件:立项核准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