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高档铝幕墙装饰材料及金属表面处理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略) 濉溪经济开 (略) 77号,占地约45亩。本项目建设标准厂房*平方米,购置折弯机、剪板机、雕刻机、激光切割机、异形件喷塑线、型材喷涂生产线、PPR硬板搅拌器、固体搅拌器、包装机、预混机、挤出机、压片机、磨粉机等设备,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高档铝幕墙材料*平方米、前处理剂4000吨、塑粉2000吨。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6%。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濉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规模、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塑粉生产线:拆包、投料、磨粉筛分、落料、包装粉尘设置封闭拆包间,预混机、磨粉机密闭,采取集气设施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压片废气采取设备密闭+集气设施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塑粉生产线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相关标准。
(2)前处理剂生产线:酸雾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经碱液喷淋塔中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包装粉尘采取设备密闭+集气设施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前处理剂生产线硫酸雾、氟化物、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标准。
(3)高档铝幕墙材料生产线:项目喷漆废气经多级干式漆雾过滤处理后,汇同调漆、流平、喷漆烘干及塑粉固化废气一起经“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经2套“大旋风粉末回收系统+滤芯过滤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隧道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配套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室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配套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水汽烘干室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配套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危化品贮存废气采取管道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激光切割粉尘配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封闭、定期清扫地面;表面处理废气采取非生产时段加强通风的措施处理。高档铝幕墙材料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苯、二*苯排放及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苯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满足《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恶臭采取加盖密闭,排气口周围定期喷洒除臭剂,加强周边绿化的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氨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及表2中的限值要求。
(5)厂区:非*烷总烃厂房外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限值、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标准。
同时,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排放量0.76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48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0.06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0.292吨/年)。环境防护距离200米内 (略) 、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备清洁废水、地面清洁废水、水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16m3/d工艺:隔油池+调节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汇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达到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金属边角料、落至地面的塑粉、收集的塑粉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暂存于厂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石英砂及废活性炭由原厂家定期更换,更换后交由原厂家处置。槽渣、浮油、废吸油棉、废包装材料(沾染有毒或感染性)、废过滤材料、漆渣、废活性炭、废乳化液、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区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泥压滤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点、喷漆室、金属表面处理区、前处理剂生产区、危化品库、调漆间、硫酸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土壤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地下水水质和土壤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足环境应急物资,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硫酸罐四周设置围堰(4.5m×1.2m×1.2m);新建一座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400m3);在污水处理站设置一座48m3应急池(4m×4m×3m)。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濉溪经济开发区化工片区环境风险三级防控措施建设完成前,项目不得投产。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 (略) 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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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