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C(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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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略) (略) 大楼一楼内部南侧小卖部房屋(即原门诊小卖部)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50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5 |
挂牌日期 | 2024-11-1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出租的标的为: (略) 汇龙 (略) 56 (略) 门诊大楼一楼内部南侧小卖部房屋(玻璃半墙隔断,即原门诊小卖部)的租赁权,出租房屋参考建筑面积约39平方米,租期为(略)年整(合同为一年一签),租赁用途: 提供生活百货、水果、提供饭菜温热等服务;不得经营鲜花、奶粉、奶嘴、烟、医疗器械设备、药品、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它违禁物品。详见出租资料及出租房屋的实际状况,具体范围、面积等以出租方现场交接确认的范围和实物状况为准。 出租方( (略) (略) ,即出租方,下同)重要声明: 1、本次出租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房屋租赁权)拥有 (略) 分权。 2、竞买人(即有意向的承租方,下同)应在办理竞买申请手续前,审慎确定标的的租赁用途和拟从事的项目,并提前到相关管理部门和 (略) 咨询、了解和核实租赁标的的权证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有关选址、环保及消防等审批要求,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全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租赁权的买受人(即承租方,下同)在租赁期内必须自行解决使用标的及使用过程中所涉的证照、消防、环保和水电设施的开户、接通、增容等事宜,自行负责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保养、日常维护、修缮责任,确保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达到安全标准之后方可使用,并自行承担所涉全部费用及全部民事与法律责任;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以对所承租的标的进行装修,但任何涉及破坏、改变房屋结构之装修,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的结构、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租赁合同履行届满、提前终止或解除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租赁标的之原状,如出租方不要求恢复标的原状的,则承租方在租赁标的上所作之添附(指标的装修、修缮等)不得损毁,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贴补承租方任何费用。 4、租赁双方特别约定的相关事项: ①.租赁房屋店牌门面由承租方自主装修(须先行向出租方报送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自理),租赁期间必须坚持商品价格合理、质量安全的原则,所售商品的价格明码标价。货物售价总体不得 (略) 价格。承租方不得销售租赁合同允许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销售的所有商品应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出租 (略) 场监管部门专业人员上门检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②.正式开业前,承租方必须将所有经营品种及价格先行报出租方审核,并按审核价格执行;如遇 (略) 场价格大幅度上调,承租方可再报出租方核价批准后作合理调价。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经营范围、食品质量及品种价格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和其他事宜。 ③.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杜绝三无商品,不出售不洁、过期、变质食品。 ④.销售的国家规定的28大类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要有“QS”质量安全标志。 ⑤.严禁店外设摊、占道经营。确保租赁房屋内部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实行门前“三包”),加强对水、电等各类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来往人员、业主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问题、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及承担。 ⑥.根据经营需要,承租方需适当添置经营必备的设施设备,统一配备食品 (略) 络管理系统、收银系统、监控系统,所有商品信息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