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略理决定书(略〔2017〕11号)
略:
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7〕33号)和略的有关精神要求,我机关对你单位监控、抓拍设备采购(LZHG16-048)略了检查,现就检查中略理如下:
在监控、抓拍设备采购(LZHG16-048)采购和警用装备采购项目(LZHX16-179)中,存在“未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略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略,…”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责令略理。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X人民政府或略政复议,也可略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鹿略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略。
请你单略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我机关。
略
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