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 (略) (略)
地 址:中江县凯江 (略) 145号附2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中江县实验小学校教学一体机及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略)6)采购活动中使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参与投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罚事项告知书》(江财采管〔202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我局认为,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略) 作出以 (略) 罚:处以采购预算金额((略)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2130元。
中 (略)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