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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咸安区黄鹰岩矿区年产*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咸安区黄鹰岩矿区年产*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工程(项目代码:2304-*-04-01-*) (略) 咸安区双溪桥镇孙鉴村,地理坐标:东经114°39′23″~114°40′36″,北纬29°53′57″~29°54′20″。
项目总占地面积138.87hm2,其中永久占地137.14hm2,临时占地 1.73h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矿山开采工程、 (略) 建设工程、矿山临时设施建设工程和设备购置等。其中建筑工程集中在矿山工业加工厂,加工厂单独备案立项,本次方案不涉及。本项目新建矿山主 (略) 总长5088.88m,支 (略) 总长383.08m,排 (略) 总长517.99m。露天采场基建期剥离采准工程量为112.*m3。采场截排水沟2372m,排土场拦挡坝7023.58m3,下游拦渣坝5181.74m3,排土场截水沟1130m,排土场排渗盲沟370m,安装在线视频监控、位移监测、雨量监测系统等,采场边界围栏4000m。
本工程总挖方186.*m3,总填方量86.*m3,弃方99.*m3,弃方为基建采准剥离副产矿石,运往加工厂销售加工。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元。建设期18个月,计划2024年4月开工,2025年9月完工。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报告书》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38.87hm2,防治分区包括露天开采区、排土场区 (略) 区。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地表扰动面积138.87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本项目已开工,应按批复做好各防治分区防治措施及后期植被恢复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水土流失对项目区域的影响。
1.露天开采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表土回覆、浆砌石截水沟和沉淀池等措施;同意方案新增土地整治、平台排水沟、拦渣坝、种植乔木、种植爬山虎、撒播草籽和临时苫盖措施。
2.排土场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浆砌石截水沟、沉淀池、拦渣坝和排渗盲沟措施;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土地整治、撒播草籽和临时苫盖措施。
3. (略) 区: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道路排水边沟、沉沙池和临时苫盖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面积为138.87hm2,监测时段为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底,共24个月,水土保持监测点共布设13处,其中露天开采区7处,排土场区2处、 (略) 区4处。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包括项目区扰动土地情况、排土场情况、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措施等。监测方法采用调查法、定位观测法、无人机监测等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1980.*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投资1414.*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565.*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做好表土的剥离,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保持动态监测,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依法依规向国家税 (略) 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元;在开采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报送矿产资源开采量,根据开采量按照每立方米*计征。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批准。
(七)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
(略)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