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关于印发<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住建委发〔2020〕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住建局起草了《三台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果您对《三台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或信件方式向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股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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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三台县北 (略) 378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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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台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日
附件
三台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关于印发<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住建委发〔2020〕6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乡镇场镇及行政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农村生活垃圾从行政村(社区)收集转运至垃圾压缩中转站(厂)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运行费用。
第三条各乡镇应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产生者付费、有偿服务的原则,凡在乡镇场镇社区(不包括县城建成区)、行政村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经营者、场镇社区居民和农村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乡镇场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商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的原则核定。
行政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由村委会或村民大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同意,纳入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如需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垃圾处理费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委会收取。收费方式由村(居)委会自主决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村(居)民以户或人数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部队等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经营面积或摊点、座位数量计收;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
第九条垃圾处理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坐支和挪用。
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
(一)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二)环卫设施设备更新、建设和管理;
(三)辖区内环境卫生作业费用。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单位、村(居)民等开展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村(居)民缴费意识、环保意识。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核算和资金收缴核对工作,建立垃圾收费管理台账,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示收费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费收入实行村收镇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垃圾处理费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履行缴费义务,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缴纳相关费用。执收单位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第十四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可以减半缴纳垃圾处理费,分散供养五保户免缴垃圾处理费。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减免垃圾处理费,不得擅自改变垃圾处理费的缴费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五条 乡镇、收费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