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连海拟征告〔2023〕3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 (略) 改造及南延工程(一期))项目,位于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和板浦镇,及其宁海街道办事处、太平村、太平村六组、平安社区一组、平安社区四组、武圩村、武圩村六组、板浦镇永平村七组、板浦镇永平村十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地单位名称 | 地类 | 征收土地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农业人员补助费标准 | |||
标准(万元/公顷) | 金额/万元 | 标准(万元/人) | 安置人员(人) | 金额/万元 | |||
宁海街道办事处 | 耕地 | 0.009 | 70.5 | 0.6345 | / | / | / |
其他农用地 | 0.015 | 70.5 | 1.0575 | ||||
未利用地 | 0.0132 | 49.35 | 0.6514 | ||||
宁海街道太平村 | 建设用地 | 0.0429 | 70.5 | 3.0245 | / | / | / |
宁海街道太平村六组 | 耕地 | 0.039 | 35.25 | 1.3748 | 2.35 | 2 | 4.7 |
园地 | 0.0671 | 35.25 | 2.3653 | ||||
建设用地 | 0.2051 | 70.5 | 14.4596 | / | / | / | |
宁海街道武圩村 | 建设用地 | 0.0938 | 70.5 | 6.6129 | / | / | / |
宁海街道武圩村六组 | 耕地 | 0.271 | 35.25 | 9.5528 | 2.35 | 5 | 11.75 |
园地 | 0.3017 | 35.25 | 10.6349 | ||||
草地 | 0.0217 | 35.25 | 0.7649 | ||||
其他农用地 | 0.0003 | 35.25 | 0.0106 | ||||
建设用地 | 0.3180 | 70.5 | 22.419 | / | / | / | |
未利用地 | 0.0003 | 49.35 | 0.0148 | / | / | / | |
宁海街道平安社区四组 | 耕地 | 0.0957 | 35.25 | 3.3734 | 2.35 | 1 | 2.35 |
宁海街道平安社区一组 | 耕地 | 1.0522 | 35.25 | 37.0901 | 2.35 | 19 | 44.65 |
林地 | 0.3977 | 35.25 | 14.0189 | ||||
草地 | 0.0014 | 35.25 | 0.0494 | ||||
其他农用地 | 0.4271 | 35.25 | 15.0553 | ||||
建设用地 | 0.0493 | 70.5 | 3.4757 | / | / | / | |
板浦镇永平村七组 | 建设用地 | 0.0196 | 70.5 | 1.3818 | / | / | / |
板浦镇永平村十组 | 耕地 | 0.0067 | 35.25 | 0.2362 | 2.35 | 1 | 2.35 |
其他农用地 | 0.0082 | 35.25 | 0.2891 | ||||
建设用地 | 0.0197 | 70.5 | 1.3889 | / | / | /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市政府关于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附件与本公告一同发布。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海州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海州区人民 (略) 站(http://**)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6月2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或海州区板浦镇(联系人:卞峰;电话:0518-*,邱炜;电话:*)。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海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或海州区板浦镇(联系人:卞峰;电话:0518-*,邱炜;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 (略) 改造及南延工程(一期)征地涉及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略)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附件1
附件2
(略) 改造及南延工程(一期)征地涉及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 (略) 南大门形象,加快改善南大门的交通通行保障,拟 (略) 改造及南延工程(一期)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及现行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人:海州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 (略) 改造及南延工程(一期)(详见征收土地范围图)。
四、征收签约期限:被征地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
五、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被征地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征收实施单位征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实施单位。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七、被征地房屋认定
(一)被征地房屋的土地用途与用地面积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积进行认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确权,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二)被征地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三)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四)被征地房屋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五)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镇批建证明的,房屋结合成新给予一定比例的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无乡镇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六)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八、补偿方式
本次征地涉及的房屋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地房屋的补偿价格和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地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地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地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 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被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2. 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3. 安置房源:海高名府部分安置房源。
4. 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政府职能部门核验的结果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5. 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6. 被征地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地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对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100-3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本方案公告之日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九、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按6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拟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享受以下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的,不享受以下奖励。
1.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评估结果公示期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给予*元/户的提前签约奖励。
2.签约奖励
(1)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地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2%。
(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拟被征地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在拟被征地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以内(含相等)部分,安 (略) 场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200元, (略) 场评估价计算。
3. 搬迁奖励: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元的按*元计算。
4. 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鼓励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以内金额参与住宅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略) 场评估价计算。
5.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附属设施补偿单价低于600元/平方米的,按照600元/平方米给予补齐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未签约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6.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等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本次房屋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被征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拟被征地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地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征收实施单位;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