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泸定县财政局
被评价单位名称: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
评价政策: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
受托评价中介机构:四川中磊会计 (略)
公司地址: (略) 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1栋905室
电话:(028)*
邮政编码:*
目录
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政策绩效评价报告
泸定县财政局:
我们接受委托,对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进行绩效评价。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对其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共中央? (略)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120号)和《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策性绩效评价的通知》(泸财〔2022〕156号)文件要求,结合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实际情况,对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政策概况
1.政策背景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政策依据
(1)《 (略) 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3)《甘孜州教育局 甘孜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孜州教育“三包”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教发〔2017〕61号);
(4)《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 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5)《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
(6)《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营养膳食补助提标)的通知》(甘财教〔2021〕106号);
(7)《泸定县财政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策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56号);
(8)其他相关法规及操作规范。
3.政策内容及实施情况
(1)政策内容
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和《甘孜州教育局 甘孜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孜州教育“三包”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教发〔2017〕61号),以及结合泸定县实际情况,编制了《泸定县教育“三包”政策的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11月9日下达《泸定县教育体育局 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定县教育“三包”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泸教体发〔2017〕214号)。其中规定营养餐资金应单独核算成本,单独进行财务管理,营养餐补助对象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寄宿制学生营养餐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非寄宿制学生营养餐补助按照每生每天4元补助标准为学生提供营养改善计划正餐(午餐)。
(2)政策实施情况
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甘孜州教育局 甘孜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孜州教育“三包”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教发〔2017〕61号)要求,制定了《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 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规范管理专项资金,后附寄宿制生活补助发放方式统计表,其中营养餐通过食堂供餐,资金集中管理。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编制了2021年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的分配花名册,覆盖了全县17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春季学生7409人,秋季学生7382人。
(二)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排总额为632.*元,(其中:中央资金550.*元,省级资金56.*元,县级配套资金26.*元)。预算执行总额为632.*元。
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策的设计、执行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地测算、分析和评判,从而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本次通过对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绩效评价,以期达到以下评价目的:
(1)考察“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设计是否与符合受益对象的需求,是否与上级政策一致,补助标准是否合理;
(2)考察政策的实际完成情况,评估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未达到预期目标,则对未完成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3)考察政策的执行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和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执行是否有效,监管是否到位;
(4)考察政策的效果,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本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
本次绩效评价的范围为政策内容、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政策的经济性、效率性、可持续性、公平性和效益性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根据财政部、四川省和甘孜州、泸定县关于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的相关文件,评价工作组按照绩效导向和目标管理的原则,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依据规范程序,按照从设计、执行、效 (略) 径进行评价。
本政策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由5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28项三级指标构成,总分100.00分。指标设计严格遵循问题导向 (略) ,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效果的核心指标,指标内涵明确、具体、可衡量;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政策文件、基础数据表、账务、问卷调查、访谈等。
(1)经济性:18.00分。指标设计从目标科学性、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用于考察政策目标适应性、政策内容完整性、政策内容协调性、政策实施覆盖率、补助标准明确性、补助标准合理性等各项情况。
(2)效率性:9.00分。指标设计从管理效率、执行效率、政策效率三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用于考察政策的决策高效性、执行高效性和政策效率。
(3)可持续性:37.00分。指标设计从持续运行、持续需求、重复性三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用于考察政策的受益对象资格审核准确率、监管考核执行有效性、档案管理规范性、政策调整机制健全性、政策调整合理性、政策调整及时性、投诉反馈机制健全性、职责分工明确性、审核流程规范性、受益对象需求度、政策持续实施条件完备性、政策的可重复性。
(4)公平性:8.00分。指标设计从政策宣传覆盖率、实际执行标准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用于考察政策的覆盖公平性和标准公平性。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促进了扶贫攻坚工作的顺利开展,减轻了贫困地区学生家庭负担,大大改善了泸定县农村学生的身体素质,提高了营养改善计划覆盖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加快了农村教育的发展,促进了教育公平。
综上所述,按照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在经济性、效率性、可持续性、公平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绩效评价得分为93.50分,详见下表:
2021年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一览表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得分 | 得分率 |
经济性 | 18.00 | 18.00 | 100.00% |
效率性 | 9.00 | 6.00 | 66.67% |
可持续性 | 37.00 | 33.50 | 90.54% |
公平性 | 8.00 | 8.00 | 100.00% |
效益性 | 28.00 | 28.00 | 100.00% |
综合得分 | 100.00 | 93.50 | 93.50% |
(一)科学性
二级指标“科学性”下设四个三级指标:政策目标适应性、政策内容完整性、政策内容协调性、政策实施覆盖率。
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编制的2021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的绩效目标表,其中有明确的总体目标及年度绩效目标,目标细化量化,符合中央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要求和发展目标,政策目标与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的职能职责、部门规划密切相关;该政策内容明确完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项目有明确的支持对象、范围以及支持标准,政策有完备的实施细则,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分工清晰;与其他政策未发生冲突,也无重合内容;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泸定县所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缺漏区域。
指标分为12.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2.00分。
二级指标“合理性”下设两个三级指标:补助标准明确性、补助标准合理性。
1.补助标准明确性
(1)根据《甘孜州教育局 甘孜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孜州教育“三包”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教发〔2017〕61号),后附《甘孜州教育“三包”政策的实施方案》,其中:营养改善计划项目适用对象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每生每天4元补助标准为学生提供正餐(加餐、课间餐)或蛋、奶、水果等,全年按200天计算。
(2)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21〕133号)和《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营养膳食补助提标)的通知》(甘财教〔2021〕106号),提高营养膳食补助基础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基础标准由每天4天提高至5元。
2.补助标准合理性
泸定县教育和教育局根据《甘孜州教育局 甘孜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孜州教育“三包”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教发〔2017〕61号)文件要求,针对泸定县义务教育学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存在供正餐补助资金不足、加餐学生吃不饱、蛋奶模式学生厌倦、寄宿制学生和走读学生不能兼顾等实际问题,为提高教育“三包”政策实施成效,泸定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泸定县教育“三包”政策实施方案》。营养餐补助标准如下:
(1)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相关经费补助标准:营养餐补助每生每年800元。
(2)非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及非寄宿制学生相关经费补助标准:营养餐补助每生每天4元。
指标分为6.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6.00分。
二级指标“管理效率”下设一个三级指标:决策高效性。
2020年5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补助资金发放的通知》(甘教体发〔2020〕18号),通知中阐述了补助范围及标准、发放方式、寄宿制生活补助发放报备流程、其他要求等内容。
2020年6月10日,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 泸定县财政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补助资金发放的请示》(泸教体〔2020〕139号),请示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补助发放情况。2020年6月15日,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 甘孜州财政局《关于批复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方式的通知》(甘教体函〔2020〕153号),同意泸定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方式,确保每个受助学生及时总额享受资助,并严格按照《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指标分为3.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3.00分。
二级指标“执行效率”下设一个三级指标:执行高效性。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0〕239号)。2021年1月22日,《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甘财教〔2021〕14号),合计下达资金410.*元,其中:中央资金374.*元,省级资金36.*元。截至2021年4月29日, (略) 数据发放到补助学校。此处扣3.00分。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1〕52号)。2021年7月28日,《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甘财教〔2021〕68号),合计下达资金126.*元,中央资金110.*元,省级资金16.*元。截至2021年8月3日, (略) 数据发放到补助学校。
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营养膳食补助提标)的通知》(川财教〔2021〕136号)。2021年11月30日,《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营养膳食补助提标)的通知》(甘财教〔2021〕106号),合计下达资金70.*元,中央资金66.*元,省级资金4.*元。截至2021年12月2日, (略) 数据发放到补助学校。
4.根据2021年3月26日《泸定县财政局 关于批复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泸财〔2021〕79号),县配套营养计划资金46.*元。根据《泸定县财政局 关于2021年教育专项资金年底清算的通知》(泸财教〔2021〕69号)后附2021年教育专项资金清算明细表显示营养餐指标已使用完,无指标可减,从包吃经费中追减20.*元。
指标分为3.00分,扣除3.00分,得分为0.00分。
二级指标“政策效率”下设一个三级指标:政策效率。
评价工作组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政策实施后相比实施前的改善程度进行了了解,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该政策改善程度的综合百分比为98.64%。此处扣0.00分。
指标分为3.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3.00分。
二级指标“持续运行”下设九个三级指标:受益对象资格审核准确率、监管考核执行有效性、档案管理规范性、政策调整机制健全性、政策调整合理性、政策调整及时性、投诉反馈机制健全性、职责分工明确性、审核流程规范性。
1.受益对象资格审核准确率
(1)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补助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均放在各所学校进行了档案管理。
(2)该政策适用于全县17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在校在籍学生。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春季学生7409人,按每生每期95天,每人每天补助4元的标准提供营养改善;秋季学生7382人,按每生每期95天,每人每天补助5元的标准提供营养改善,无实际受益对象与政策要求不符的情况,无实际符合政策要求的对象审核未通过或未享受的情况。
2.监管考核执行有效性和档案管理规范性
(1)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制定了《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规范管理专项资金,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了其中,后附寄宿制生活补助发放方式统计表,其中营养餐通过学校食堂供餐,资金集中管理。该政策的实施由各学校提交补助学生的名单,由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财务人员汇总统计向上级申报,组织进行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工作。
(2)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对政策执行过程中从申请、审核、发放等全过程实施监控,并进行了定期的检查工作,形成了检查资料,保证政策执行有效。
(3)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补助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均放在各所学校进行了档案管理,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未集中归档管理。此处扣3.00分。
3.政策调整机制健全性、政策调整合理性和政策调整及时性
(1)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21〕133号)和《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营养膳食补助提标)的通知》(甘财教〔2021〕106号),提高营养膳食补助基础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基础标准由每天4天提高至5元。政策调整方向与相关支撑性资料所展现的方向一致,且调整理由合理可行。
(2)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2021年政策实施结果,归纳总结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经验及不足。
4.投诉反馈机制健全性
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通过在其办公处设有反馈信箱等渠道进行信访案件的办理。2021年无营养改善计划的信访案件。
5.职责分工明确性
该政策由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实施,并有具体的牵头负责人,各股室配合予以实施,责任主体明确。
6.审核流程规范性
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针对该政策项目资金实施专账核算,按财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建立了经费收支明细账,按项目进行独立核算,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据实结算。
指标分为27.00分,扣除3.00分,得分为24.00分。
二级指标“持续需求”下设二个三级指标:受益对象需求度、政策持续实施条件完备性。
1.受益对象需求度
评价工作组以问卷调研形式对该政策需求度进行分层,分别为需求度很高、需求度较高、需求度一般、需求度较低、无需求五个等级,通过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该政策需求程度的综合百分比为83.18%。此处扣0.50分。
2.政策持续实施条件完备性
政策颁布至今,与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同步一致;无其他影响政策效果的客观条件存在。
指标分为6.00分,扣除0.50分,得分为5.50分。
二级指标“重复性”下设一个三级指标:政策的可重复性。
1.该政策与相关部门同类政策或部门内部相关政策不存在相互矛盾和重复实施的情况。
2.该政策从2011年开始实施,属于每年均需要进行的项目,具有长期可实施性,不属于短时间、突发程度较高的政策。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4.00分。
二级指标“覆盖公平性”下设一个三级指标:政策宣传覆盖率。
评价工作组以问卷调研形式对该政策宣传的方式进行了归纳,分别为电视、社区宣传、报纸、 (略) 、其他方式,通过问卷调研结果显示,社区宣传占比12.73%, (略) 占比23.64%,其他方式占比47.27%,电视占比16.36%,宣传覆盖率100.00%。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4.00分。
二级指标“标准公平性”下设一个三级指标:实际执行标准合理性。
通过检查对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该政策的资金发放记录,结合满意度调查表进行调查。未发现相关受益对象资格相同但补助标准不一致或存在偏向性的情况。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4.00分。
二级指标“资金使用”下设一个三级指标:资金使用率。
该政策下达资金632.*元,其中县配套资金26.*元,中央和省级资金606.*元。实际下发资金632.*元,其中春季分配资金281.*元,秋季分配资金350.*元。资金使用率为100.00%。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4.00分。
二级指标“任务完成”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任务完成率。
根据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编制的2021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的绩效目标表,其整体目标:2021年计划17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营养改善计划,促进青少年身体健康发育,提供食堂供餐,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全年实现7000余名学生享受该计划。
2021年全县17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包括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春季学生7409人,秋季学生7382人。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4.00分。
二级指标“社会效益”下设两个三级指标:政策内容知晓度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补偿度。
1.政策内容知晓度
评价工作组问卷调研的形式选择了部分该政策受益对象进行调查,受益对象了解政策内容的程度进行测评,收到有效问卷55份,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人员均了解该政策,知晓率100.00%。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补偿度
根据问卷调研结果显示,该政策补偿程度的综合百分比为98.18%。
指标分为10.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0.00分。
二级指标“满意度”下设三级指标受益对象满意度。
评价工作组以问卷调研形式选择了部分该政策受益对象进行调查,对受益对象对该政策的满意度进行测评,收到有效问卷55份,该政策满意度程度的综合百分比为100.00%。
指标分为10.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0.00分。
2021年1月22日,《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甘财教〔2021〕14号),合计下达资金410.*元,2021年4月29日,才完成 (略) 数据发放到补助学校。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补助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均放在各所学校进行了档案管理,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未集中归档管理。
(一)针对“执行效率有待提高”的建议
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加强政策执行过程监管,积极总结相关经验和不足,保障政策及时有效地执行。
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应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完善档案信息集中管理,以实现数据资源共用共享。
附件1: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附件2:泸定县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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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评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