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包括数量、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 、项目概况:按照《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 * 〕 * 号)和《关于印发〈 (略)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 * 〕 * 号)要求, (略) 项目审查论证、立项、实施、验收、备案、技术复核等程序,确保符合要求的自垦耕地产生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和粮食产能等“ * 类指标”全部及时入库备案,确保全面落实“十 * * ”乃至今后 * 段时期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建设项目 (略) 做到“先补后占、占 * 补 * 、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略) 会发展提供充足的用地保障。
* 、技术规格等标准:
为确保 (略) 市 (略) 自垦耕地入库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现公开采购设计服务,要求承建单位完成如下工作内容:
1.潜力范围调查
依据“ * 调”统 * 时点更新成果和“ * 调”成果( * 年变更调查),进 * 步调查农民自垦耕地潜力,以乡镇为单位,提取自垦耕地潜力地块。潜力范围包括“ * 调”成果为未利用地和其他农用地(不包括有林地、公益林地和基本草原),经农民或农村集体 (略) 开垦,“ * 调”成果为耕地的现状耕地;“ * 调”成果为旱地或水浇地,“ * 调”成果为水田的现状耕地。自垦耕地单独成块的地块规模应不少于 * 平方米,与周边原有耕地连片的地块规模不受限制。
依据“ * 调”统 * 时点更新成果和“ * 调”成果( * 年变更调查成果),套合最新的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允许、有条件建设区、 * 度以上坡度图、已设采矿权及探矿权、退耕还林还草、有林地和公益林地、已建或待建的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数据成果,同时考虑与林权数据、河道封育、批而未用、已实施 (略) 镇村、林区、河道等属性耕地的冲突情况,以乡镇为单位筛选出符合占补平衡要求的自垦耕地地块。
2.合法合规性筛查
对潜力范围内的自垦新增耕地以及旱 (略) 合法合规性审查,将潜力地块与最新的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允许、有条件建设区、 * 度以上坡度图、已设采矿权及探矿权、退耕还林还草、有林地和公益林地、已建或待建的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林权数据、河道封育、批而未用、已实施 (略) 镇村、林区、河道等属性耕 (略) 叠加分析,同时结合内业判读确定潜力地块。
3.项目入库预检
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信息录入,实现第 * 批次项目入库预检。根据项目地块信息录入提示,以乡镇为单位 (略) 现场踏勘及拍摄取证。地块照片须从不同角度拍摄,不少于3张。预检不合格且不能举证的地块,予以剔除。项 (略) 编报的立项、验收、新增耕地(水田)面积、质量等别等信息可以待项目通过立项、 (略) 调整。
4.成果编制
通过预检的第 * 批次项目,按照上 (略) 门工作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填写自垦耕地项目调查表,编制调查报告和耕地等别评定报告,并形成矢量成果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成果。
5.上报入库
按照市级审核确认以及省级技术复核要求,最终完成“ * 类指标”入库。
( * )主要技术依据
1. 《 (略) 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 * 〕8号);
2.《中共中央 (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 〕4号);
3.《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通知》(辽政明电〔 * 〕 * 号);
4.《关于 (略)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潜力调查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 * 〕 * 号);
5. (略) 省自然资源厅《 (略)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工作方案》(辽自然资办发〔 * 〕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