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 (略) 在中拍平台上(网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略) (略) 固镇县新马桥老胡洼闸 (略) 内、固镇 (略) 内外(滨河路与浍河左岸交界处),起始价1750元。
标的说明:
项目名称 | 设备(启闭机) | 备注 | ||
规格型号 | 存放位置 | 数量 | ||
新庄涵 | LQ100KN | 新马桥老胡洼闸 (略) 内 | 1台 | 杆件7个、铁件4个 |
芦渡涵 | LQ80KN | 1台 | ||
团结沟涵 | LQ150KN | 固镇 (略) 内外(滨河路与浍河左岸交界处) | 1台 | 杆件3个、铁件5个 |
铁路东涵 | LQ50KN | 1台 | ||
禹庙涵 | LQ80KN | 1台 |
注:自行完成吊装、运输
一、竞买保证金、竞价时间
报名时间(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3日至12月30日17时
竞价时间:2023年12月31日 8时30分(延时除外)
竞买保证金:1000元
增价幅度:100元或其倍数。
以上标的竞买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 名: (略)
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龙湖支行
账 号:*002
注:竞价保证金汇款仅支持账户转账、电汇、网银,不支持现金、微信、支付宝。
(温馨提示:转账时需备注项目标的名称,若因保证金未以报名人的姓名及时到账,您将无法参与竞买;但凡参加竞买者,视为已认可并接受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相关配套文件。)
报名技术支持:400-898-5988中拍平台 * 朱经理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地点与方式
看样联系电话:* 朱经理
标的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先联系后看样,有意向的竞买人到标的所在地亲自实地看样,提前现场踏勘并认可标的物现状,不组织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三、竞价方式
(一)竞价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2分钟。
(二)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四、报名须知
1、参加竞买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等;同时要与相关人或单位相关部门沟通说明,竞拍前一定要认真了解,咨询清楚,标的产生的费用、移交与使用情况,买受人不能按时签约或履约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天内完成吊装、运输工作,否则视为放弃所有权,由委托方无偿收回并另行处置,若遇恶劣天气等自然原因可适当延长运输时间。
3、买受人自行协调处理在运输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产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略) 不负责处理各种问题,买受人负责运输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并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出现一切安全事故由买受人承担。
4、拍卖过程发布的所有数据,若与实际不符,交接以实际现状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格,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本次拍卖活动若有变动,拍卖人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委托方、交易平台、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参拍前一定要先上网查询并阅读同意认可本场网拍中发布的《公告》《竞买须知》等相关附件资料每项条款内容。
6、成交后,买受人需向中拍平台另付0.15%的软件使用费。
五、竞买保证金及余款
竞价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买受人领取《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缴纳成交价款,与委托方办理所有手续签订《转让合同》,确认无误后不计息退回竞买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至原账户。未能竞得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利息全额退回。
六、《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地点
买受人拍卖结束后 (略) (略) 蚌山区惠民路与望月四街交汇处( (略) )缴纳拍卖佣金600元并领取《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企业须派本项目被授权人(以报名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被授权人为准)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自然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特别约定:买受人逾期未交纳约定款项(缴纳600元拍卖佣金),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视为违约,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后,由委托方处理,如再次拍卖,标的成交价低于原标的成交价,差额部分由原买受人承担。
七、合同履约保证金
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
我方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为竞买人提供标的交易过程中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协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拍卖人对拍卖的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表中所列的信息可能存在笔误或录入错误,以现状为准,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竞买人一旦缴纳保证金参与竞买,即视为对竞买标的现状的认可。本公告未尽事宜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当公告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内容为准)。
(略)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