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向熊兴国送达《行政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熊兴国: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对你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7日你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24年5月22日缴纳*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完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在 (略) 强制执行前对你下达《行政执行催告书》,催告你在限期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执行催告书》。按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
如你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熊兴国《行政执行催告书》
承办执法人员:朱小媛、陈炳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 (略) 3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