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凌波微步码头东侧泊位及明珠码头二楼房屋租赁 | ||
项目法人: | 合肥印象滨湖 (略) | 项目地址: | 包河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略) 包河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包河 (略) |
交易平台: | 包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02-20 00:00:00 |
项目名称 | 凌波微步码头东侧泊位及明珠码头二楼房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3ABBCJ00032 | |||||||||
委托方 | 合肥印象滨湖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包河区财政局,电话:0551-*、*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2月21日9:00始至2023年3月13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3月14日9:00始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凌波微步码头东侧泊位 | / | / | 约7.5 | 3 | 15 | 1.5 | ||||
明珠码头二楼房屋 | 第二层 | 砖混 | 约82.89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内凌波微步码头东侧及明珠码头。 2.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可以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执照能否办理承租人须自行咨询相关部门,执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承租人不得以执照不能办理向出租人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标的房屋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4.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按现状出租,以实际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凌波微步东侧泊位租赁用途:可用于停靠训练艇、皮划艇等; 2.明珠码头二楼房屋租赁用途:可用于教学培训、人员办公等;不得经营私人会所、住宿类。 3.其他承租要求:不得从事有碍游客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4.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场地必须符合房屋、场地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两个月,为租期内给予。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10.特别说明: (1)本标的现有及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搬运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租赁期内,承租人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租人需明确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度,并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保证现场管理人员、场内人员的安全,承担现场安全责任。 (4)租赁期内,本项目租赁区域安全责任由承租人全权负责;承租人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需严格按委托方要求统一部署,服从管理。 (5)承租人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6)承租人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必须服从委托方的管理,遵守委托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若在以上方面不符合委托方要求,在委托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三日内未及时整改,且不说明未及时整改原因的,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则委托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7)承租人要自觉维护房屋卫生,保护委托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等,如有损坏需按价赔付。 (8)承租人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具有安全隐患、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9)承租人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承租人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10)承租人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要经景区管理方同意。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占道经营,不得有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11)承租人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承租人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委托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承租人停业整顿,承租人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2)委托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等)造成承租人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以上说明,承租人履约过程中如有不能实行,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http://**)。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http://**.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http://**/HY/)。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登记: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填写后点击“添加保存”完成项目登记。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包河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包河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 (略) 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506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 (略)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 (略)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 (略) 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包河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包河 (略) 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朱工,联系电话:*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0551-*、0551-*( (略) 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 |||||||||
技术支持 | *,0551-*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 (略) 。 |
图一:明珠码头二楼房屋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凌波微步码头东侧泊位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四:明珠码头二楼房屋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五:凌波微步码头东侧泊位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包河 (略)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包河 (略) 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 (略) 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包河 (略) 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包河 (略)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包河 (略) 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 (略)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包河 (略) 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包河 (略)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包河 (略) 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 (略) 。
合肥包河 (略)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方(*方):合肥印象滨湖 (略)
房屋承租方(*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间数
建筑面积 ㎡,租赁用途
*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方(户名:合肥印象滨湖 (略) ,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8749)。如*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方(不计息);如*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先支付后使用。
(二)*方将租金缴至*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户名:合肥印象滨湖 (略) ,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8749)。
(三)*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十日前向*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二)*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方。
(二)*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方未经*方同意遗留的物品,*方有权自行处置,*方不得以此向*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赔偿。
(四)**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装修、装潢方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方同意,*方装修、装潢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或改动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否则给*方或第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方承担;*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方承担,*方对*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一)*方按期向*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在租赁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方。
(五)*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方的权利义务
(一)*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如因环保、政府有关部门或政策原因及因*方无法办理合法证照和行政许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因合同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的,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方自行承担。
(二)*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如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三)*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方承担。
(五)*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租赁期内,*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方停业整顿,*方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八)*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方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在装修期结束前,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九)合同到期前30天,*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书面告知*方并按招标规定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方应对*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万元(¥5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方违约责任
(一)*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合同期限顺延。
(二)*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退还已缴纳的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方支付当年度*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方违约责任
(一)*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已缴纳的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不予退还,并向*方支付当年度*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四)租赁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5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方重大违约行为,*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本标的现有及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搬运及相关费用由*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签订时,*方须与*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方需明确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度,并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保证现场管理人员、场内人员的安全,承担现场安全责任。
(三)租赁期内,本项目租赁区域安全责任由*方全权负责;*方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需严格按*方要求统一部署,服从管理。
(四)*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必须服从*方的管理,遵守*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若在以上方面不符合*方要求,在*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三日内未及时整改,且不说明未及时整改原因的,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则*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五)*方要自觉维护房屋卫生,保护*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等,如有损坏需按价赔付。
(六)*方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具有安全隐患、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七)*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要经景区管理方同意。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占道经营,不得有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八)租赁期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不得破坏且无偿归*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等)造成*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以上说明,*方履约过程中如有不能实行,*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一)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向*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略) 包河区。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方执*份,*方执*份。
*方确认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手机电话:
上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为**双方约定的函件、司法文件送达地址,若有改动须书面函告*方,否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代理人: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