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 (略) 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 (略) 市 (略) 政 (略) 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市 (略) 政 (略) 规定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略) 政决策程序, (略) (略) 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略) 《 (略) 政 (略) 条例》《 (略) 政决策程序规定》《 (略) 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 条 (略) 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 (略) (略) 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 * )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 ) (略) 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 ) (略) 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 * )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 )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 ) (略) 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 ) (略) 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 (略) 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条第 * 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 (略) 置决策 (略) 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根据本条第 * 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我区实际,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经区 (略) 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略) 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略) 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 (略) 政决策全过程。
第 * (略) 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略) 政决策应当遵循公 (略) 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 * 条区政府应 (略) 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 (略) (略) 需经费予以保障。
(略) 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 (略) 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 (略) 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 (略) 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区政府应当加 (略) 门(单位)和镇政府、 (略) (略) 政决策的监督。
第 * 条 (略) 门(单位)、镇政府、 (略) 根据自身职责分工, (略) 政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略) (略) 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略) 按照 (略) (略) 监督。
(略) 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 * 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 * 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 (略) 研究论证后,提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 * )区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 (略) 门(单位)研究论证;
( * ) (略) 属部门(单位)、派出机构或者镇政府、 (略) 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 (略) 门(单位)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 (略) 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 * 条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 (略) 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略) 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 * 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 (略) 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略) 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 (略) 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第十 * 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 (略) 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略) 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略) 为规范、资质标 (略) 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 (略) 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 (略) 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 * 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 (略) 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 * 节 公众参与
第十 * 条决策承办单位应 (略) 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 (略) 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 * 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 (略) 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 (略) 站、社交媒体、 (略) (略) 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十 * 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 (略) (略) 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 (略) 主体的意见。
第十 * 条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 (略) 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 (略) 会公众知 (略)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 * 般不少于 * 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 (略) 解释说明。
第十 * 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 3 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 * 十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 * 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 *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 * )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 * 十 * 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 (略) 下列事项:
( * )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 *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 * 十 * 条 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利害关系人代表 * 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 * 分之 *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略) 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 * 十 * 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 (略) :
( * )听证记录人查明听 (略) 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 *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 * )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 (略) 解释说明;
( * )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 * 十 * 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 * 十 * 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 (略) 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决策承办 (略) 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民意调查机构等第 (略) 民意调查。
第 * 十 * 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 * 十 * 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 (略) 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 (略) 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 * 节 专家论证
第 * 十 * 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 (略) 、 (略) 论证等方式。
第 * 十 * 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 (略) 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 (略) 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 * 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 * 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与论证的专家 * 般不少于7人。
第 * 十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规 (略) 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也可 (略) 政机关的专家库。专家库 (略) (略) 门、教育科研机构、 (略) 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 * 十 * 条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下列方面对 (略) 论证:
( * )决策的必要性;
( * )决策的科学性;
( * )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 * ) (略) 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
( *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 * 十 * 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 * 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略) 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署名、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 (略) 保密义务。
第 * 十 * 条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 (略) 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 * 节 风险评估
第 * 十 * 条 (略) 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 (略) 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 * 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 (略) 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 * 十 * 条 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的 (略) 评估:
( * )社会稳定风险,包 (略) 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 (略) 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 * )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 * )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 * )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 * )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 * )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 * 十 * 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 (略) :
( *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 * )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 (略) 门、利 (略) 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单位、有特殊困 (略) 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 * )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 (略) (略) 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 (略) 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 * )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 个风险等级;
( *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 * 十 * 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 * )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 * )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 * )风险评估结果;
( * )风险 (略) 置预案;
( * )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 * 十 * 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 (略) 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区政府。
区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 * 章 合法性审查
第 * 十 * 条 决策承办单 (略)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 (略) 合 (略) 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略) 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就涉及的某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 (略) 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但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 * 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 (略) 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送审申请书;
( * )决策草案;
( * )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和形成过程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 * )部门会签意见;
( * )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 * )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略)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程序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略) 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略) 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 * 十 * 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 * )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 * )决策草案的 (略) 相关法定程序;
( * )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 * ) (略)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 * 十 * 条 (略) 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 * )书面审查;
( * )必要的调查研究;
( * )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 (略) 会各方面意见。
(略) 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间, * 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开展前款第 * 项、第 * 项工作以及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略) 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略) 门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 * 十 * 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略) 按 (略) 理:
( * )超越区政府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区政府讨论;
( * ) (略) (略)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 * )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 * 十 * 条 (略) 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审查的基本情况;
( * )合法性审查结论;
( * )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 * 十 * 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 (略) 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 (略) 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 * 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 * 十 * 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略) 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 * 十 * 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 * )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 * )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 * )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 (略) 会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 * )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 * )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 * ) (略) 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审查的有关材料;
( * ) (略) 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 )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 * 十 * 条 区政府集体讨论,按照 (略) :
( * )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
( * )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 * ) (略) 政首长发表意见,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 * 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 * (略) 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略) 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 (略) 审议决定,向区人民代 (略) 报告,或者报市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 * 十条区政 (略) 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区政府公报、 (略) 、政务新媒 (略) (略) 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 (略) 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 * 十 * 条区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略) 会同决策承 (略) 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 * 章 决策管理
第 * 十 * 条 区政府应当明确 (略) 工作单位(以下 (略) 单位), (略) 单位应当承担的任 (略) 分解, (略) (略) 督促检查。
(略) 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 (略) 决策,并定期向区政府 (略) 情况, (略) 、 (略) 、 (略) 。
第 * 十 (略) 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略) 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略) 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区政府 (略) 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 (略) (略) 理。
第 * 十 * 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区政府、 (略) 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略) 依法 (略) 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区政府可以 (略) 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 (略) 政首长可以先 (略) 。
区政府依法 (略) 、 (略) 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 (略) 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 * )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 * )区政府认为确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 (略)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 (略) 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 * 十 * 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 * )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 * )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 * )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 * )决策 (略) 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 * )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 * 十 * 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 )评估过程和方式;
( * ) (略) 的基本情况;
( * ) (略)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 * ) (略) 、 (略) 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 (略) 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 (略) 或者修改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 * 十 * 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 (略) 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 (略) 情况纳入区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 (略) 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 章 责任追究
第 * 十 * 条 (略) 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第 * 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 (略) 决策 (略) 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政府予以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 * 十 (略) (略) 、 (略) 、 (略) (略) 政决策, (略) 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区政府予以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 * 十 * 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略) 门(单位)和镇政府、 (略) (略) 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 (略) 。
第 * 十 * 条本规定自 * 年7 (略) ,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区政府此前发布 (略) 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 * 致的,按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