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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权证遗失作废和补发公告(2024)—566号
下列房地产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遗失,现向普兰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声明作废并补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到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权利人
房屋坐落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略) 地方税务局
(略) 安 (略) 南街34-1-1、2、3、4
*
1345.4
公告日期: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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