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304-*-60-01-*
中国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 (略) 202 (略) 油气开发产能建设项目(2023年第一批):程101斜勘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 (略) 盱眙县马坝镇兴隆村。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0万元,临时占地6480平方米,本项目主要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程101斜勘探井1口。本项目勘探工程不含运营期,项目建设主要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完井工程、压裂、试采、井场处置。后期若利用井场进行生产活动,需另行办理环保手续。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采用先进钻探施工作业设备、安全作业方式,项目污染控制和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加强施工区域生态保护。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报告表》所述,本项目不涉及金湖县入江水道中东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入江水道(盱眙县)清水通道维护区,你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避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道维护区产生不良影响,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对施工区域占用土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后的表土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将剥离的表土用作覆土绿化,减缓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经泥浆不落地设备处理后的钻井废水和初期雨水、不可回用的洗井废水、不可回用的压裂废水经槽罐车收集拖运至崔庄联合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注水水质标准后,用于开发回注,不得外排。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井场移动式厕所收集后,用于农肥。
4.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围挡抑尘,对易产生扬尘物料、土方进行遮盖,运输车辆封闭、严格控制行驶速度等措施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影响。施工使用电网供电,应急发电设备燃用低硫燃料油。
试采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表1浓度限值;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要求。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安装隔声挡板,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因特殊需要必须联续作业的,须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项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含油岩屑(HW08)、废润滑油(HW08)、废沾油防渗膜(HW08)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不能回用的施工废料(废包装、废防腐材料)、建筑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理,泥饼(废弃泥浆、岩屑压滤而成)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7.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施工作业现场采用玻璃钢围堰和防渗膜实施分区防渗,加强对污水池、泥浆处理区、排污沟、截污沟、泥浆罐区、油罐、储液罐、钻台底部等区域的管理,保护区域土壤和地下水。
8.强化环境风险管理。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施工前按照《钻井工程污染防治规范》(Q/SH0238-2009)及《江苏油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五、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施工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